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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2023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正式启动

2023年01月06日 09:19   来源:山西晚报   

  1月5日,记者从太原市社保中心获悉,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已经正式启动,4月30日前,全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进行申报。 

  企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基数之和为单位月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三险统一征缴的参保单位,失业和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原则上应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保持一致。三险未统一征缴的参保单位,失业和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应按照失业和工伤保险条例以及该险种省级统筹业务经办流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开始进行当年度的申报缴费,2023年12月20日前结束,可在2022年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可按月、按季或按年申报缴费。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各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参保单位,要严格按照省相关规定项目和我省新规范的补充绩效工资中的基础绩效奖申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基数,不得随意增减工资基数项目。

  申报方式由用人单位登录网上经办服务平台自助办结。具体流程如下:登录网上经办服务平台,在“年度个人工资申报”模块,按照提示的申报步骤,选择“申报年度”,下载模板,在Excel模板里按照要求如实填写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导入模板后进行核定。

  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参保单位,线下办理时应携带《山西省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承诺书》《山西省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工资收入申报表》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在2022年度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公布前,系统暂按照上年度缴费基数(3548元至17742元)上下限封顶保底核定缴费基数。待全省2022年全口径社平工资公布后,业务系统自动按照新公布的全口径社平工资进行封顶保底,低于社平工资60%的,按照60%核定;超过社平工资300%的,按照300%核定,并依据新核定的月缴费基数自动结算补差(或退收)。

  未按时进行缴费基数申报的单位,经办机构每月按单位2022年12月缴费基数进行核定,待单位完成基数申报核定后,再依据新基数结算补差(或退收)。参保单位要在每月20日之前申报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当月未按时申报的,视为无人员增减变化。2023年1月后有人员减少的,应当先申报核定2023年缴费基数后,再做人员减少业务。(记者 武佳 实习生 李佳璐)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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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2023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正式启动

2023-01-06 09:19 来源:山西晚报

  1月5日,记者从太原市社保中心获悉,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已经正式启动,4月30日前,全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进行申报。 

  企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基数之和为单位月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三险统一征缴的参保单位,失业和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原则上应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保持一致。三险未统一征缴的参保单位,失业和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应按照失业和工伤保险条例以及该险种省级统筹业务经办流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开始进行当年度的申报缴费,2023年12月20日前结束,可在2022年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可按月、按季或按年申报缴费。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各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参保单位,要严格按照省相关规定项目和我省新规范的补充绩效工资中的基础绩效奖申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基数,不得随意增减工资基数项目。

  申报方式由用人单位登录网上经办服务平台自助办结。具体流程如下:登录网上经办服务平台,在“年度个人工资申报”模块,按照提示的申报步骤,选择“申报年度”,下载模板,在Excel模板里按照要求如实填写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导入模板后进行核定。

  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参保单位,线下办理时应携带《山西省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承诺书》《山西省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工资收入申报表》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在2022年度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公布前,系统暂按照上年度缴费基数(3548元至17742元)上下限封顶保底核定缴费基数。待全省2022年全口径社平工资公布后,业务系统自动按照新公布的全口径社平工资进行封顶保底,低于社平工资60%的,按照60%核定;超过社平工资300%的,按照300%核定,并依据新核定的月缴费基数自动结算补差(或退收)。

  未按时进行缴费基数申报的单位,经办机构每月按单位2022年12月缴费基数进行核定,待单位完成基数申报核定后,再依据新基数结算补差(或退收)。参保单位要在每月20日之前申报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当月未按时申报的,视为无人员增减变化。2023年1月后有人员减少的,应当先申报核定2023年缴费基数后,再做人员减少业务。(记者 武佳 实习生 李佳璐)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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