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南昌市服务型公寓建设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其中规定,服务型公寓宜全装修,其配套用房不得销售;不享受幼儿园、中小学等义务教育配套,若教育配套富余可按照教育部门相关政策执行;供水、供电、供气价格按商业标准收费。
该《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中心城区。服务型公寓是指在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用地、旅馆用地或可兼容以上三类用地性质的用地内建设的具有居住功能,但不同于一般住宅平面和功能的旅馆建筑,其产权年限为40年,不动产登记的土地用途为旅馆用地,房屋用途为商业。
对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用地、旅馆用地或可兼容以上三类用地性质的用地在出让时,因地制宜、逐宗界定,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设置服务型公寓的具体要求。
服务型公寓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大于5米,其建筑立面应做公建设计,不得设置各式外挑空间,如设置空调室外机,应做隐蔽处理。
服务型公寓的日照标准及建筑间距按非居住建筑标准执行。
服务型公寓的停车配建按《南昌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中服务型公寓配建标准执行。服务型公寓应设置大堂、会议室、物业管理等配套用房,其面积不少于本栋计容总建筑面积的2%(且不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
服务型公寓项目报批时,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总平面图中明确其建筑布局、出入口位置、建筑性质,并在规划指标表中列出其建设规模、建设比例等。单体平面图上应当逐套标注“服务型公寓”字样。
服务型公寓宜全装修,其配套用房不得销售;不享受幼儿园、中小学等义务教育配套,若教育配套富余可按照教育部门相关政策执行;供水、供电、供气价格按商业标准收费。
已出让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商业用地或者可兼容商业服务设施、商业设施性质的用地,在满足土地出让合同及招商协议的前提下,确需设置服务型公寓产品的(其计容建筑面积与商业计容建筑面积之比原则上不超过50%),由建设单位向辖区政府提出申请,经辖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规定》自2023年6月27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石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