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10日电 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豫法阳光”消息,今天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省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周镇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复核宣判,裁定核准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镇宏的一审判决,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4年4月1O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省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周镇宏作出宣判,裁定核准信阳市中级人民击院( 2013)信刑初字第64号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周镇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其所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镇宏服判不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查明,2002年7月至2011年春节,被告人周镇宏在担任中共茂名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中共广东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普升、企业经营、当选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何俊海等三十三人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2464万余元。此外,周镇宏还对折合人民币3700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镇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周镇宏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同镇宏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周镇宏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本应严惩,鉴于其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遂依法核准被告人周镇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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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