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9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佛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宏强贪腐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王宏强有期徒刑10年,追缴受贿所得人民币476万余元,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指控,被告人王宏强受贿分为3种方式,共计15起受贿行为:其中,以“合作投资”型受贿2起,受贿金额人民币334万元、美金5000元、欧元5000元;为驾校、汽车销售公司、车检站等经营者提供照顾谋取利益的受贿行为11起,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124.43万元、港币4万元;接受下属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7万元。
庭审中,王宏强对公诉机关起诉认定其收受他人钱财的数额不持异议,承认车辆检测站因其所在位置能给对方提供方便,才以“共同投资”方式,请其参与“投资”,并向其输送利益。
广铁中院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王宏强先后任佛山市公安局车管所副所长、所长,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支队长和公安局副局长等职。任职期间,王宏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465.43万元、港币4万元、欧元5000元、美金5000元(折合共计人民币476.08627万元)。王宏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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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尹彦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