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原副市长李栋梁被公诉 曾任湖里区区长、区委书记

2016年11月15日 10:08   来源:中国经济网综合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5日综合报道 据高检网消息: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李栋梁(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经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日前,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栋梁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李栋梁,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意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栋梁在担任厦门市湖里区区长、区委书记、厦门市副市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栋梁简历 

  李栋梁,男,汉族,1962年8月出生,福建同安人,198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9年11月入伍,大学学历。

  1979年11月至1984年1月 解放军32824部队三营十五连战士、班长;

  1984年1月至1984年8月 福建省同安县新民公社治安办、计生办工作人员;

  1984年8月至1989年2月 任福建省同安县五显乡人武部干事、乡纪委委员;

  1989年2月至1991年7月 任福建省同安县汀溪乡人武部部长;

  1991年7月至1993年9月 任福建省同安县汀溪乡人武部部长、党委委员;

  1993年9月至1994年8月 任福建省同安县汀溪镇党委副书记、人武部部长;

  1994年8月至1994年12月 任福建省同安县莲花镇党委书记;

  1994年12月至1997年2月 任福建省同安县莲花镇党委书记兼镇人大主席;

  1997年2月至1999年6月 任福建省同安县政府副县长,同安区副区长(其间:1997年2月至1999年4月在宁夏海源县挂职任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

  1999年6月至2002年2月 任厦门市同安区副书记、副区长;

  2002年2月至2002年3月 任中共厦门市湖里区委副书记、副区长、代理区长;

  2002年3月至2007年1月 任中共厦门市湖里区委副书记、区长(其间:2001年9年至2005年7月参加华东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学习);

  2007年1月至2011年7月 任中共厦门市湖里区委书记;

  2011年7月起 兼任厦门市两岸金融中心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

  2011年9月至2011年10月 任厦门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2011年10月至2011年11月任厦门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2011年11月任厦门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2015年11月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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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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