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9日综合报道 据高检网消息,日前,湖北省潜江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刘明刚(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管辖,由荆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明刚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明刚,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明刚利用其担任中共潜江市委副书记、潜江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潜江市工业经济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明刚简历
刘明刚,男,汉族,1956年5月生,湖北潜江人,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1975年12月参加工作,1974年入党。
1975年12月 蚌湖区团委书记
1977年12月 范兴管理区主任、副书记、书记
1984年10月 王场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1985年12月 王场镇党委副书记
1986年12月 杨市区乡党委副书记
1990年10月 杨市乡党委书记
1993年10月 市委办公室副主任
1994年4月 张金镇党委书记
1996年1月 市经济委员会主任
1996年3月 市委常委、市经济委员会主任
1998年7月 市委常委、市委办公室主任
1998年12月 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03年12月 市委副书记
2004年7月 明确为正县级干部
2007年1月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6年2月 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责任编辑: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