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汉朝、贺荣(女)不再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图|简历)

2017年04月28日 09:47   来源:中国经济网综合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8日综合报道 据中国人大网消息,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免去景汉朝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第四巡回法庭庭长、审判员职务。免去贺荣(女)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据中国经济网资料显示,景汉朝,1960年11月生,2009年6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近日已任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

  贺荣,女,汉族,1962年10月生,2013年10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今年3月,贺荣已调任陕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景汉朝简历

 

  景汉朝,男,汉族,1960年11月生,河北深州人,1982年7月参加工作,1981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系诉讼法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

  1978.09-1982.07 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律专业学生

  1982.07-1984.07 河北省石家庄邮电学校教师

  1984.07-1984.08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干部

  1984.08-1986.09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书记员

  1986.09-1988.12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助理审判员(正科级)

  1988.12-1989.07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负责人

  1989.07-1993.02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

  1993.02-1994.12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

  1994.12-1995.05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审判员

  1995.05-1996.12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调研组组长

  1996.12-2003.04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其间:1994.07-1997.07北京大学法学院法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

  2003.04-2006.11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正厅级,其间:2000.09-2004.0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系诉讼法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

  2006.11-2007.04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

  2007.04-2008.05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2008.05-2009.04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办公厅主任、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2009.04-2009.06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办公厅主任

  2009.06-2010.07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办公厅主任

  2010.07-2016.12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2016.12-2017.04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第四巡回法庭分党组书记、庭长

  2017.04-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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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庄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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