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8日讯 据高检网消息,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市委原书记王学丰(正厅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审查起诉。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已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学丰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学丰,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学丰利用担任杭锦旗人民政府旗长、旗委书记、鄂尔多斯市委常委、宣传部长、东胜区区委书记、乌兰察布市市长、市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违规转让探矿权,造成国有权益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学丰简历
王学丰,男,汉族,1963年6月出生于鄂尔多斯市,籍贯陕西神木,1989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12月参加工作,华中科技大学EMBA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毕业。
1985年12月-1995年7月内蒙古伊化集团碱湖试验站、伊华集团总公司职工、常务副站长、公司副总经理;
1995年7月-1998年12月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副旗长;
1998年12月-2004年10月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旗长、旗委书记;
2004年10月-2005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宣传部部长;
2005年11月-2006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2006年11月-2010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常委、东胜区区委书记;
2010年7月-2011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副书记、政府代市长;
2011年1月-2011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副书记、政府市长;
2011年3月-2016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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