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原主任王金鼎(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金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至2021年,被告人王金鼎利用担任辽宁省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局局长、辽宁省铁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辽宁省铁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局长、辽宁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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