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银行辽宁省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于化源(副厅级)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抚顺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于化源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于化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