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张忠龙(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辽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忠龙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忠龙利用担任锦州市太和区委副书记、区长,北镇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锦州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