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商品房预售申请新规:可分期分幢不可分单元

2013年12月09日 21:07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9日讯 记者从厦门市国土局获悉,新修订的《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7层以下商品房封顶后才可预售

    据悉,厦门市现行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中,四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的,只要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即可领预售证。

此次修订则明确提出申请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的标准为:7层以下(含7层)的,已完成主体建筑工程;8层以上(含8层)的,已完成主体结构的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得少于7层。同时,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须已达到该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预售许可申请:可分期分幢 不得分层分单元

    据了解,借助分层、分单元这样慢节奏预售申请方式来捂盘惜售的行为已经成为开发商的常用手段。厦门即将实行的管理规定或许能对此起到预防作用。新规强调预售商品房项目可以分期、分幢申请预售许可,但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厦门商品房的预售方案具体且详细,包括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幢数、套数、面积,以及每套房屋的房号、面积、销售单价和总价、用途等内容;车位(库)出售或者出租的方案等。

    未获预售证 不得变相收钱卖房

    新规强调,预售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后,预售人应当向预售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后,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动失效。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预售人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及每套的价格。违反此规定,将由预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记入预售人信用档案。

    针对有些开发商未获得预售证就采取各种形式售卖房子的现象,厦门新规要求,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费用;不得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方式预售商品房;向预购人收取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商品房价款外的其它款项。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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