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重新认定低保对象和保障房申领资格

2014年07月15日 20:04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呼和浩特7月15日讯(记者乔雪峰)近日,内蒙古连续出台两项新政,重拳整治社会保障领域乱象,一是对全区低保对象进行重新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全部退出;二是对全区保障房进行全面清查,重新确立保障房申领资格。

  近些年,内蒙古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保障覆盖面逐年扩大,很多贫困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但是,随着社会保障扩面的推开,社保领域出现了一些乱象,冒领低

  保、“人情保、关系保”屡屡出现,群众反应很大。在保障

  房分配领域,同样存在违规分配、审核把关不严、未建立审核联动机制、档案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了维护低收入群体的权益,自治区民政厅近日在全区开展低保对象重新认定工作,要求各地结合地方实际,对本地区所有低保对象重新认定,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据各地反馈回来的信息显示,今年,各地根据低保对象的不同健康程度将低保对象区分成6个档次,将每个档次按照年龄阶段分别确定劳动力系数,再通过劳动力系数、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城镇最低工资标准等因素合算出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低保对象的收入得分。之后,由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嘎查村(社区)委员会干部、民政助理、村民代表召开低保听证评议会,对低保家庭进行听证评议和现场打分。据自治区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刘国刚介绍,“过去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定存在变量多、没有统一标准、难于准确测算等难点,在实际操作中主观随意性大、核查内容不够全面,这次对低保对象重新认定,统一了评定标准,量化了基本生活指标,通过‘收入得分+听证评议得分”的方式,便于对低保对象进行综合评定,确保低保对象认定公开、公平和公正,从根上杜绝了‘人情保’‘关系保’。”

  7月8日,自治区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管理的通知》,提出在保障房分配领域要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审核联动机制,在准入环节实行“三审三公示”,即各地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应由居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进行初审,并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进行第二次审核和公示,最后由旗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民政、公安部门进行第三次审核,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是否缴交公积金、户籍、车辆等情况全面核查后,提出最终审核意见并进行第三次公示。

  按照新政,内蒙古还明确规定不准以未成年人名义申请保障性住房;拥有高档消费品的家庭,均不得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已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购买高档消费品的,要限期退出廉租住房;拆迁户、退休人员、复转军人、上访户等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享受廉租住房的,要全部清退。

  据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人员介绍,今后,要对已配租配售廉租住房的保障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变化情况,按年度定期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要按合同约定终止其廉租住房配租配售资格,切实让最需要廉租住房的困难家庭有房住。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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