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再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标准

2014年07月15日 20:59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西宁7月15日讯(记者马玉宏 石晶)日前 青海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再次提高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分别提高20元和10元,分别达到每人每月350元和180元,该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截止目前,青海已连续六年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标准。

  目前,全省城乡低保对象共计62.7万人。其中:城市低保22.4万人,农村低保40.3万人。此次提标不再新增保障对象,对边缘户和生活确有困难的,通过临时救助政策予以救助。按地区划分,城市低保西宁市和海西州最高为353元,海东市最低338元;农村低保黄南、果洛和玉树州最低190元,西宁市和海东市最低为175.4元。此次提标资金由省、市(州)、县财政按比例分担。要求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提标政策,采取多种形式抓好政策宣传,强化政策导向和动态管理,力争8月份完成提标资金发放兑现工作,同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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