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印发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政策规定的通知(全文)

2013年09月10日 12:18   来源:政府网站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煤矿

  企业兼并重组政策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3〕4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政策规定》(以下简称《政策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省能源局、省国税局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精神,按照《政策规定》要求,结合自身职责进一步梳理和细化支持政策、办理程序,制定本部门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一整套办理程序和配套政策实施细则,并尽快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营造积极支持的良好氛围。

  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服务机制,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本地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服务工作。

  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跟踪分析、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加强对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指导。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支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支持和鼓励煤矿企业积极参与兼并重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政策规定。

  一、支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项目建设

  (一)按照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要求,结合“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全省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炭工业“十二五”规划,将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所属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纳入规划并支持优先建设。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

  (二)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期间,参与兼并重组且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与整合技改新建系统无关联的生产矿井依法正常生产,允许其生产至整合技改工程建成进入联合试运转或与新建系统发生关联时结束。此类生产矿井在正常生产期间,其相关证照需延期的,由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办理。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

  (三)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所属煤矿整合技改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规模不低于45万吨/年,其余矿井设计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万吨/年。相邻的具备整合条件的煤矿整合为一个矿权后,在充分结合地形地貌、外部建设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优化开拓开采布局,经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可采取分区独立开拓开采,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设备,最大限度减少投资浪费。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省国土资源厅

  二、科学配置后备煤炭资源

  (一)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以各市(州)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规划为指导,结合企业自身实际编制实施方案。对所属煤矿实施整合关闭后,被关闭煤矿的剩余资源储量,可申请调整给所属其它煤矿,调整的资源储量扣除被关闭煤矿剩余资源储量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资源储量后,新增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按现行标准缴纳。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省财政厅

  (二)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所属煤矿满足资源整体性开发的,支持在原有矿区范围内开展生产性地质勘探,查明资源储量,扩界扩能改造;整合所属连片煤矿其深部及周边零星分散且不能单独另设煤矿采矿权的煤炭资源,按规定以协议方式予以配置。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

  (三)对已批复同意调整矿区范围的煤矿,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申请变更采矿许可证、调整矿区范围。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

  三、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一)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期间,免收煤炭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费。被兼并重组的煤矿未缴纳的采矿权价款,由兼并重组煤矿继续履行缴纳义务。被兼并重组的煤矿原来未按时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滞纳金,由兼并重组后的主体企业按规定申请免交。兼并重组期间暂停缴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兼并重组后的主体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使用所属煤矿已缴存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用于兼并重组工作。对于积极参与兼并重组的主体企业所属煤矿新增资源的采矿权价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成部分按不低于15%的比例奖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二)在兼并重组期间,全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统一按10元/吨从量计征。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在兼并重组期间,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可实行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操作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负责制定。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四)省内相关政策性资金向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倾斜,积极争取国家煤矿淘汰关闭、兼并重组、安全改造项目等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省财政厅

  (五)从2014年起连续5年,从省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每年安排1亿元,省财政通过调整支出预算每年安排0.61亿元,与中央财政奖励我省关闭煤矿资金统筹使用,由当地政府以“以奖代补”方式一次性奖励关闭煤矿的实施主体。奖励标准为:关闭一处9万吨/年的煤矿奖励100万元,关闭一处15万吨/年煤矿奖励120万元,关闭一处21万吨/年煤矿奖励140万元,关闭一处30万吨/年煤矿奖励160万元。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

  四、简化行政审批事项

  (一)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实施方案批准后,所属煤矿因实施机械化改造提升的能力,可通过生产能力核定予以认可。

  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

  (二)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对周边煤矿实施兼并重组,对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煤矿,在兼并重组扩能改造后,矿界范围和井口位置不发生改变,且单井规模增加不超过两个设计等级井型的,只需编制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三)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对周边煤矿实施兼并重组,参与兼并重组的煤矿均已取得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批复,在兼并重组扩能改造后,单井规模增加不超过两个设计等级井型,且取、退水口位置不变的,只需提交变更表,不再重新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若有变化应另行做水资源论证。

  对已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煤矿,若在参与兼并重组时,新增占地大于1公顷或土石方挖填量大于1万立方米的矿井,需另行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新增占地小于1公顷且土石方挖填量小于1万立方米的煤矿,只需提交变更报告报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备案。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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