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经信区〔2013〕533号
关于建立本市工业区块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经委(商务委),各工业园区、产业基地: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统筹优化全市工业区块布局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3〕33号)要求,本市将建立工业区块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机制,对全市工业区块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的
通过建立本市工业区块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机制,为统筹优化全市产业空间布局,推进工业区块有进有出、动态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二、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相关区县范围内104产业区块和195区域工业地块。相关区县可根据实际,针对本区域内的工业区块,选择是否对其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三、评估成果
各区县对本区域内工业区块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后,形成《XX区县工业区块规划实施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各区县在编制《评估报告》时,应按照上海市开发区综合评价办法,附上本区域内工业区块的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同时,拟定本区域内工业区块统筹优化的建议方案,作为下一阶段工业区块规划修编的重要依据。
四、工作流程
(一)区县政府组织推进工业区块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并明确产业主管部门作为负责牵头推进该项工作的具体部门。产业主管部门成立相关工作小组,并于9月底前将《区县工业区块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小组反馈表》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二)完成评估后,区县产业主管部门需将《评估报告》报送区县政府审定。区县政府审定后,将《评估报告》报送市工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经济信息化委。
(三)市工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相关机构,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论证。
(四)经论证后的《评估报告》,按照“成熟一批,审议一批”的原则,由市工业区发展联席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市工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备案,并函复相关区县,相关区县以该办的复函作为启动本区域内工业区块规划修编的重要依据。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9月13日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