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厅出台支持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发展意见(全文)

2013年09月25日 09:49   来源:政府网站   

  为促进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发展,国土厅近日制定出台16条资源保障政策措施。

  1.示范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实行单列。

  2.年末统筹调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对示范区给予支持。

  3.示范区投资亿元以上建设项目,适用“点供”政策,配比省级预留指标。

  4.对示范区项目用地指定专人负责,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省政府批准。

  5.支持示范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先行用地政策的,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先行用地。

  6.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由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

  7.新增耕地经验收合格后按照投资比例纳入储备库,用于耕地“先补后占”,不再收取耕地开垦费。

  8.示范区内无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可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优先购买指标。

  9.支持示范区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优先安排挂钩周转指标,拓展示范区发展空间。

  10.支持示范区先行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

  11.支持示范区将第二次土地调查中证据充足、法律来源清楚的地块确认为建设用地,盘活存量持续利用。

  12.示范区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13.示范区使用规划区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

  14.出让期限内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经核准不增收土地价款。

  15.锑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适当向示范区倾斜。16.优先为示范区安排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完善地质灾害信息和预警系统。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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