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办函〔2013〕18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2014—2015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市(州)人民政府可参照《四川省2014—2015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结合当地政府采购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调整制订本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并报财政厅备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9日
附件:
四川省2014—2015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