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数名村干部侵吞征地补偿款近1300万元获刑

2013年09月16日 17:33   来源:海南特区报    

  “这几个村官太大胆了,他们终于为自己的罪行付出了代价!”日前,家住海口市秀英区石山镇北铺村委会荣堂村民小组的符先生这样表示。

  石山镇荣堂村民小组往届组长钟某文及原组长钟某富,玉库村民小组原组长王某德及原副组长王某燕、郑某,在幕后策划者王修光的指挥下,共同侵吞荣堂村民征地补偿款941.66万元、玉库村民征地补偿款355.8万元。此外,王修光向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大肆行贿244万元,其妻子还协助转移赃款。

  2010年,玉库村村民向省检察院举报征地款被贪污。同年,该院将线索移送海口市检察院办理。最终,这伙贪腐分子被识破,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心生邪念

  男子与村干部合伙吞征地补偿款

  1993年12月,原琼山县国土局分别与原琼山县石山镇石山管理区荣堂村、玉库村及海口波×旅游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波×公司)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由琼山县国土局征用荣堂村土地280亩、玉库村土地109亩出让给波×公司。后波×公司付123.5万元征地补偿款,却未开发项目。2006年12月,海口市政府拟依法将该地块收归国有。

  2009年5、6月间,王修光得知海口市国土局拟将涉案土地381.66亩(扣除公路征用的数亩)收归国有的消息后,心生邪念。王修光找到荣堂村民小组往届组长钟某文及时任组长的钟某富,提出以荣堂村名义向国土局申请征地补偿款,从中分给钟某文、钟某富各56万元,二人欣然同意。王修光等三人决定,以办理每亩1000元“征地手续费”归荣堂村民所有的名义,骗取村民及村民代表签名。此后,王修光负责疏通国土局关系,钟某文负责起草征地材料,钟某富则负责联系村民并出具相关征地手续。2009年6月20日,王修光要求钟某富以荣堂村名义与其私签一份协议,约定待征地补偿款到账后,王修光按每亩1000元的标准付给荣堂村,其余归王修光所有。

  沆瀣一气

  一并申请,邻村3村干部同流合污

  2009年的一天,王修光找到时任海口市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规划运营部部长的王×(另案处理),提出让王×帮其申请办理280.04亩土地征地补偿款手续,并允诺事成后给10%的好处费。

  之后,王修光通过王×结识了时任海口市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征地补偿业务的经办人符某刚。符某刚提出,荣堂村的280亩土地与玉库村的101亩土地地界相连,只能一并申请。后王修光等人找到时任玉库村民小组组长的王某德及副组长王某燕、郑某,商量由王修光负责办理玉库村土地征地补偿款,并约定从中分给王某德、王某燕、郑某三人共50万元。王修光安排钟某文负责起草与玉库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相关的文书,王某德、王某燕、郑某协调出具玉库村手续及征地补偿财务手续。

  在准备申请材料时,王修光指使钟某文冒充荣堂村民代表签名撰写了《证明书》、《承诺书》,并由钟某富以荣堂村名义出具相关材料。王修光还指使王某德等人将亲属虚报为玉库村土地所有者,以玉库村名义出具证明材料。

  符某刚和王×一起制定补偿方案,将补偿标准从每亩2.5万元提高到3.8万元。该方案经海口市国土局及海口市政府审批后,2010年1月,海口市国土局分别与荣堂村、玉库村签了《处理原琼山征地遗留问题协议书》。王修光等人私下在农信社开设了荣堂村、玉库村账户,并将该账户提交海口市国土局。

  大肆行贿

  国土部门两员工收受贿赂244万

  2010年2月的一天,王修光将104万元现金用蓝色布袋装好,交给符某刚,符当场收受。之后,王修光分三次将好处费共140万元现金送给王×。

  后玉库村村民向省检察院举报征地款被贪污,该院将线索移送海口市检察院办理。2010年12月,郑某因担心遭查处,将其分得的20万元退回至玉库村账户。王修光迫于压力,将132万元按照每亩5000元的标准发放给村民,以安抚村民。2011年5月,王某德将5万元赃款上缴秀英区警方。案发后,侦查机关从王修光等人处扣押轿车、赃款、保险保单、房产等财物。

  王修光(男,49岁)2011年5月10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拘,同月2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行贿罪被逮捕。在王修光落网后,相关涉案人员也悉数归案。

  坐地分赃

  两村征地补偿款近1300万遭瓜分

  2010年1月28日,海口市土地储备管理中心通过银行向荣堂村涉案账户拨了970.8万元征地补偿款,向玉库村账户拨了355.8万元。王修光等人分多次将大部分征地补偿款非法占有,其妻子钟某娃帮助窝藏、转移赃款。

  法院查明,补偿款到账后,王修光、钟某富、钟某文将29万元付给荣堂村民小组,将账户内941.66万非法占有。其中,王修光占有817万元,钟某文占有59万元,钟某富占有65万多元。在分赃中,王修光的妻子钟某娃及儿子王某的账户分别被转入290万元和200万元,这些赃款部分被用于买车、商业保险、房产等。

  玉库村征地补偿款到账后,王修光、王某德、王某燕和郑某将355.8万元非法占有。其中,王某德占有30万元,王某燕占有27.8万元,郑某占有20万元,王修光将余款占有。两个村近1300万元遭瓜分。

  法网恢恢

  涉案人员均领刑,一主犯被判无期

  海口中院一审认为,钟某富、王某德、王某燕、郑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与王修光、钟某文相互勾结,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荣堂村民征地补偿款941.66万元、玉库村民征地补偿款355.8万元。其中,王修光、钟某文参与侵吞征地补偿款1297.46万元,钟某富参与侵吞征地补偿款941.66万元,王某德、王某燕、郑某参与侵吞征地补偿款355.8万元。钟某文、钟某富、王某德、王某燕、郑某分别分得其中的59万多元、65.41万元、30万元、27.8万元、20万元,剩余绝大部分款项被王修光取得。各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造成大部分赃款无法追回。

  王修光为达到侵吞征地补偿款的目的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244万元,已构成行贿罪,数额巨大,属情节特别严重。钟某娃明知转入其及儿子账户的490万元等款项系犯罪所得,仍进行转移,数额达576.5万元,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王修光、钟某文、钟某富均是主犯。

  2012年12月,海口中院一审宣判,认定王修光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钟某文、钟某富有期徒刑10年,判处王某德、王某燕有期徒刑7年,判处郑某有期徒刑5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钟某娃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

  另外,符某刚(男,56岁,琼海市人,中专文化,原海口市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职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际非法收受他人贿赂84万元,构成受贿罪。此前,法院终审判决,符某刚因受贿罪获刑6年6个月。

  美梦覆灭

  赃款被冻结,轿车房产均折价退还

  一审法院同时判决,对王修光、钟某娃所退赃款40.3万元,王某德所退赃款5万元,冻结在案的存款51.5万元和70万元,冻结在案的面值32万元的两份保单等予以贴现,所得现金均按比例退还荣堂村民小组、玉库村民小组。对查封在案的王修光、钟某娃用赃款所购房产及小轿车2辆,钟某文用赃款所购本田小轿车1辆,王某燕用赃款所购吉利小轿车1辆,均折价按比例退还荣堂村、玉库村村民小组。继续追缴贪污款项,发还两村民小组。

  一审宣判后,除王某燕外,其他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海南高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日前,海南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国土部门

  王某德(时任组长)

  参与侵吞征地补偿款355.8万元;分得30万元

  犯贪污罪,获刑7年

  王某燕(时任副组长)

  参与侵吞征地补偿款355.8万元;分得27.8万元

  犯贪污罪,获刑7年

  郑某(时任副组长)

  参与侵吞征地补偿款355.8万元;分得20万元

  犯贪污罪,获刑5年

  玉库村民小组

  钟某文(主犯、往届组长)

  参与侵吞征地补偿款1297.46万元;分得59万余元

  犯贪污罪,获刑10年

  钟某富(主犯、时任组长)

  参与侵吞征地补偿款941.66万元;分得65.41万元

  犯贪污罪,获刑10年

  荣堂村民小组

  王修光(主犯)

  参与侵吞征地补偿款1297.46万元;分得1000万余元、行贿244万

  犯贪污罪、行贿罪,被判无期徒刑

  钟某娃(王修光妻子)

  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5年

  涉案人员

  王×

  (时任海口市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规划运营部部长)

  另案处理

  符某刚

  (时任海口市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征地补偿业务经办人)

  犯受贿罪,获刑6年半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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