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社会力量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共同举办,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昨天,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近日我省多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弃婴安置相关工作的通知》,提出要着力解决个人和民办机构已收留孤儿弃婴安置问题。
通知指出,对收留人或民办机构具备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基本标准,已收留儿童中以孤儿、弃婴居多的,如其同意与民政部门合办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指导并帮助其配置儿童成长必要的抚养、医疗、康复、教育等功能设施,配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匹配的护理人员,建立完善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等相关制度。在办理合办手续后,原有被收留孤儿、弃婴由合办儿童福利机构安置。
对具备儿童福利机构设置标准但不同意与民政部门合办又不签订代养协议的,或不具备儿童福利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收留活动,并将收留的弃婴一律送交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此外,根据条件,还有由具备法人地位的民办机构委托代养、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委托家庭寄养等安置形式。
通知提到,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
(责任编辑: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