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明确了保障房上市收费、回收等交易规则。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近出台的政策,个人购买的保障房,在付清房款满5年后,可以对外转让或出租。属于政府投资兴建的保障房,上市交易时向政府上交成交价的30%后可以取得全部产权。
同时,保障房买受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已经另行购买和拥有住房,或者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自治区需要转让所购保障房的,住房保障部门将在原销售价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物价水平等因素付款回购。此外,凡是由政府全额出资建设、部分出资合作建设的保障房,出售房屋收回的资金将存入保障房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房滚动建设。
近年来,内蒙古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步伐不断加快,2008年到2012年间已经累计开工建设各类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130多万套。2013年,内蒙古计划新开工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17.48万套。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