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准确确定我省普查对象,按照《省政府关于我省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2]161号)精神,我省将于2013年9-11月对全省境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开展普查登记前的单位核查工作。
一、单位核查实行在地登记原则。届时,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经济普查机构将组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对辖区内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逐一核查。
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入户核查时,将佩挂江苏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的普查指导员证、普查员证,并主动出示证件,自我介绍,说明来意。
三、单位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详细地址、联系电话、机构类型、登记注册情况、主要业务活动,从业人员及2013年1-8月生产经营情况等;个体经营户的名称、地址、主要业务活动和从业人员等相关指标。
四、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如实、及时向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提供有关资料。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五、单位核查取得的资料,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将严格保密,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他用。
监督电话:
江苏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025—83210239
各省辖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京市 025—68787658
无锡市 0510—81823744
徐州市 0516—69859501
常州市 0519—85805022
苏州市 0512—65117615
南通市 0513—85098863
连云港市0518—85831039
淮安市 0517—83940015
盐城市 0515—86660602
扬州市 0514—89981160
镇江市 0511—89666910
泰州市 0523—86839546
宿迁市 0527—84368377
江苏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9月23日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