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川公安局长曾送上级5万元 律师:已构成违纪

2013年09月23日 14:16   来源:人民网    李楠楠

  近日,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初三学生杨辉,发微博质疑该县一男子非正常死亡案件有内情,被公安以“情节严重,发帖转载500次以上”而刑事拘留。甘肃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成为舆论焦点。

  日前,网友找到一份甘肃省武威市中级法院公开的判决书,法院在该判决书中审理查明:1995年至2005年期间,现任张家川县公安局长白勇强以拜年等名义向自己的上司史居平,赠送现金共计人民币50000元。

  相关人员称不清楚情况专家:纪委部门应该给予处分

  对此,天水市纪委以及市委宣传部的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清楚情况。记者辗转联系到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委外宣办,一位王姓工作人员表示,对于此事件不方便接受采访。并称:“省公安厅通知,此案件正在审理中,目前还没结果。”

  网友质疑:“为什么判决书今年一月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已下,却不见张家川县公安局长白勇强承担责任或受到处分?”对此,刑辩律师许兰亭在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白勇强以拜年等名义向自己的上司史居平赠送现金共计人民币50000元,史居平肯定构成受贿罪。白勇强是否构成行贿罪,取决于送钱是否为谋求不正当利益。

  许兰亭称:“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可能是对于白勇强的行贿罪未给予认定。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行贿罪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许兰亭律师认为:“即使没有构成行贿罪,既然判决书已下,说明白勇强的行为也已构成违纪。当地纪委部门应该给予处分,不应放任此人仍在该岗位工作。”

  张燕生律师:即使不构成犯罪 也是行为恶劣且腐败的表现

  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委员张燕生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白勇强的行为即使没有被认定为行贿罪,也违反了公务员条例,不应继续在原岗位工作。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国家公务员有条例中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对于没有被提起公诉的原因,张燕生认为:“白勇强即便不构成犯罪,也是行为恶劣且腐败的表现。如果该人仍在任,则说明有关部门的审查不够严格。”(李楠楠)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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