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立法规范慈善事业 允许慈善组织投资经营
21日至23日在深圳举办的第二届中国公益慈善项目交流会期间,海内外专家举办论证会,对如何完善《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送审稿)》进行探讨。这一条例送审稿在“允许慈善组织投资经营,鼓励超额捐赠,放宽免税收入范围”等方面均有所突破。
据深圳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早在1997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就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开全国慈善立法之先河。10多年来,深圳的社会结构、慈善政策、慈善环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上述法律法规已滞后于慈善事业的发展。深圳市民政局组织起草《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送审稿”),期待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促进慈善事业的规范发展。
记者在22日举办的“深圳经济特区慈善立法论证”上看到,“条例送审稿”共有13章131条,主要内容包括:慈善事业和慈善组织、慈善捐赠和募捐、慈善服务、慈善透明与监管、税收减免、慈善培育、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
“条例送审稿”共有十大创新点:一是慈善组织登记管理创新;二是提高慈善组织经营能力;三是慈善事业的培育和扶持措施;四是对公职人员和公权机关的限制;五是慈善服务专业化和标准化的要求;六是募捐许可和备案制度;七是慈善透明与托管制度;八是税收减免制度;九是管理监督制度;十是严格的法律责任。
记者看到,“条例送审稿”对多个慈善概念作出了重新定义。例如,对慈善事业作出新的界定,包括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社会救助、社会服务和捐赠公益事业等范畴。同时,捐赠财产的范围也扩大了,现行的法律法规把捐赠财产的范围界定为货币、实物或无形资产,“条例送审稿”规定,可以捐赠的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服务和人力资源等。
“条例送审稿”当中格外引人注目的一大创新是允许慈善组织投资经营。据深圳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慈善组织的财产多元化和财产保值增值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但是现行政策对慈善组织的财产管理限制颇多。“条例送审稿”明确把投资经营收入作为慈善组织的收入来源之一,保值增值手段也扩展到储蓄、投资实体、购买债券、股票、基金或公益信托等多种方式。不过,“条例送审稿”强调:投资经营收入和社会捐赠收入的性质不同,享受的税收待遇也不同,因此在财务管理上,捐赠收入和投资经营收入应分立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北京师范大学壹基金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呼吁,为了促进慈善事业的更快发展,深圳新条例要尽快“出生”,不要拖太长的时间。(记者 吴俊)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