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拟修订

2013年09月24日 00:00   来源:合肥日报   

  新闻摘要

  昨天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记者了解到,新一轮修订明确了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行政管理体制和质量监测机制,进一步加大了对巢湖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一些条款的罚款金额或成倍增加,同时增设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法律责任。

  对违法排污处罚更为严厉

  少数企业的恶意排污行为,污染了水源,令人深恶痛绝。《修订草案》在法律责任方面更加明确和细致,处罚也更加严厉。

  《修订草案》第四十三条中规定,在巢湖流域水环境一、二、三级保护区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所处罚款额度由原来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提高到“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除了处罚额度提升外,《修订草案》还增设了“责令关闭”的处罚方式。比如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水环境一级保护区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的,不仅要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关闭。同时,还增设了一条对危险废液的处罚规定:“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安全处置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危险废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首设“水污染防治议事协调机制”

  “巢湖水污染防治涉及合肥、六安、芜湖、马鞍山等市,每个地方都难以实施全流域的统一监管,这需要明确统一的监督管理部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因此,《修订草案》首次明确了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资金、项目、跨市监管等方面的协调机制。

  《修订草案》新增了一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同时,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在突出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协调作用的同时,《修订草案》还强化了合肥市在巢湖治理中的主体地位。新增的第三十三条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防治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明确巢湖水质监测发布机制

  巢湖水质怎么样?由什么单位负责权威发布?这些都在《修订草案》中以法规形式予以了明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由立法直接授权省巢湖管理局承担巢湖部分出入湖口断面水环境质量监测职能更为妥当。水环境监测结果应当由省环保部门统一报告和发布。

  因此,《修订草案》新增条款规定,省巢湖管理局负责巢湖湖体、主要出入巢湖河流的出入湖口断面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结果报告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监测结果通报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并统一报告和发布。

  ·王弘毅·

(责任编辑:王姣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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