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环保局发布了《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市征集治理污染天气的建议和意见。预案中提到,重污染天气下本市牌照的机动车的限行情况。昨天记者了解到,市环保局拟定了《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措施》,作为上述征求意见稿的一部分,《措施》对重污染天气下的机动车限行情况作出规定。市民若对此有好的建议,可以向环保局提供。《措施》中提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天气,车辆限行情况不同。
三级预警时,本市牌照载客汽车每日限行一组尾号,尾号分组为1和6(含临时号牌和02式修改化号牌)、2和7、3和8、4和9、5和0。首日限号按当日日期末位数确定,如11日限行为1和6号组(含临时号牌和02式修改化号牌),15日限行为5和0号组,次日起按照号牌顺序依次限行。货运机动车(含持有通告证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含持有通告证车辆),6时至24时禁止驶入限行区域,零时至6时按照尾号限行规定行驶。
二级和一级预警时,本市牌照的载客汽车实施单双号限行,首日限号按照当日日期末位数确定,如13日限行尾号为单号,16日限行尾号为双号,次日与首日限行尾号相反,以此类推。货运机动车(含持有通告证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含持有通告证车辆),6时至24时禁止驶入限行区域,零时至6时按照尾号限行规定行驶。
如果您对环保局拟定的《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措施》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即日起至10月7日期间,可以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市环保局大气处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JDQYJ@126.com,也可将意见建议通过传真方式传至022—87671577。
(责任编辑: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