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省纪委获悉,省纪委日前下发文件,对黑河市个别单位违规购买和收受“特供酒”、“内参酒”问题的处理结果进行了通报。
邮储银行黑河市分行违规购买特供“内参酒”问题。2012年8月10日,邮储银行黑河市分行(以下简称“黑河市分行”)与黑河市鹿源春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源春公司”)签订合同,订购鹿源春“内参酒”1000箱,每箱6瓶,每瓶40元,总计24万元(货款一直未付)。2012年9月20日交付500箱,该批白酒全部用于黑河市分行及所属支行走访客户及食堂招待。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出台后,特别是2013年3月18日国家严禁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商品的通知下发后,黑河市分行仍于2013年9月16日按原合同接收了500箱“内参酒”,其中用于黑河市分行及所属支行食堂招待21箱,事发后销毁27箱,返回厂家452箱。邮储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党委给予黑河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刘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黑河市交警支队收受黑河市蛟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赞助鹿源春“特供酒”问题。2011年12月16日,经黑河市交警支队队长张某某同意,黑河市蛟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与鹿源春公司签订合同,订购冠名为“黑河交警特供”的鹿源春白酒200箱,每箱单价248元,总计49600元。其中赞助黑河市交警支队50箱,用于食堂招待用酒。此行为违反了《廉政准则》相关规定,黑河市公安局对张某某作出了停职处理决定,黑河市纪委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并责成黑河市交警支队将50箱白酒折合价款12400元返还黑河市蛟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黑河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鹿源春“特供酒”监管不力问题。2011至2012年,鹿源春公司以“特供”、“专供”、“内参”标识为促销手段,向黑河市多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销售带有“特供”、“专供”、“内参”标识白酒6870箱(除邮储银行黑河市分行外,其他单位均于2012年9月前终止了订购合同),并借机额外生产了部分“特供酒”对外销售。对鹿源春公司违规销售“特供酒”问题,黑河市商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黑河市纪委给予市商务局局长玄某某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市商务局副局长李某某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市商务局畜禽屠宰管理所(授权履行酒类管理办公室职能)所长杨某行政记大过处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给予黑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詹某某行政记过处分;省工商局给予黑河市工商局副局长王某某行政记过处分。(徐大勇 记者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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