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行政机关对企业乱作为的现状实在不可容忍,一些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用行政手段干预企业生产经营和决策,侵害企业合法权益。为把行政机关的权利放进制度笼子里,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河北近日出台了《河北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并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王昌10日在该规定新闻发布会上作上述表述。他表示,当下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行政行为不规范。部分职能部门存在“重管理、轻服务”“以罚代管”等问题,“中梗阻”“玻璃门”和“弹簧门”现象时有发生,对企业检查随意性大,在年检、年审时搭车收费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增加企业负担的手段趋于隐蔽化。有的政府部门虽然宣布取消了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但具体操作中将这些收费项目改头换面,转移到了学会协会等中介机构,收费形式更加隐蔽,企业负担并未减轻。三是乱收费、乱摊派依然存在。有的部门要求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或为企业指定施工单位,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及赞助,强迫企业订购书刊,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评比、达标、升级、排序、认证和表彰等活动并收取费用。
河北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作了九项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评比、达标、升级、排序、认证和表彰等活动并收取费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刊登广告、接受有偿新闻、征订出版物;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提供会费、活动经费及其他赞助,参加商业保险;不得要求企业接受指定培训、指定服务或者购买指定产品;不得干涉企业合法用工自主权;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提供借贷或者信用担保;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在接受有关专项性、阶段性监督检查时暂停依法获得许可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向企业摊派、强制企业捐赠捐献;不得有其他损害企业权益的行为。
王昌表示,《规定》强调对行政权力的制约,赋予企业对违法行为的拒绝权、举报权、投诉权,行政机关在实施涉企行政行为时,所采取的对企业的不利措施和手段必须是最轻微的,不到万不得已时,不得采取激烈手段。最大限度把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同时,《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害企业权益的行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护企业权益职责的行为,对依法维护企业权益的投诉人、举报人或者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记者 白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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