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李丽娟在现场痛哭。 钟法 摄
今年1月1日发生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的一起大火导致尹进良等三名救火的消防员壮烈牺牲。这场大火的放火者李丽娟15日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庭上,李丽娟承认因琐事与同事发生矛盾才放火泄愤,她在庭上几次痛哭甚至晕厥。他的辩护律师辩称,李丽娟虽然有放火事实,但三名消防员的牺牲以及被烧工厂的扩大损失不应由李承担。
放火:新年大火致三名消防战士牺牲
李丽娟,女,1964年生,浙江杭州人。原系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仓库员工。
根据杭州市检察院公诉书显示,2012年12月,被告人李丽娟因工作岗位调整、工作琐事纠纷等原因与同事产生矛盾,遂产生以放火的方式泄愤的恶念。2012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李丽娟购买了打火机,给一辆旧电瓶车充电。
2013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丽娟穿男式棉衣,携带事先购买的打火机,骑旧电瓶车,从其居住的萧山区瓜沥镇运西村15组29户出发,沿三益线前往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为了躲避该公司正门监控,被告人李丽娟行至公司西南侧,翻墙入内,从厂区西侧进入二工厂西侧楼梯,走楼梯进入二工厂三楼包装仓库内,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包装仓库内的一堆纸箱,确认点燃后逃离放火现场。
当时,工厂内有193名员工在工作,起火后及时疏散。包装仓库和工厂内存放大量纸箱、塑料、酒精等易燃物品,火势迅速蔓延导致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库存原材料、生产产品等全部毁损,经济损失超过人民币六千万元。
在大火扑灭过程中,消防人员采取了内攻的方式。但在退出过程中,消防市北中队陈浩、毕长城、尹智慧和萧山中队战斗员陈伟尚未及时撤出。
此时,指挥部立即设立两个搜救小组,陈浩、毕长城随后被救出。而尹智慧、陈伟以及进入搜救的尹进良则再未能出来,三人壮烈牺牲。
认罪:说完“对不起”就当场晕厥
今天在庭上,李丽娟对自己放火事实供认不讳。
她说自己放火仅是为了报复班长。放火当天,她被事先设好的手机闹铃叫醒,身穿其丈夫的黑色大衣,骑了一辆废弃电瓶车去厂里。为了避开监控,她翻墙爬入厂区,不过,还是被厂内监控拍到。因其走路时左右手摆动的幅度不一,多位同事轻易就辨认出监控中为李丽娟本人。
1月2日晚上,公安机关就将其从友成工厂带走。被带走前,李丽娟已将她所骑的电瓶车卖掉。
根据今天李在庭上所诉,她只是想让班长难看一下,所以故意选择一个容易被人发现的点放火。放火后,她还去传达室附近,确认有人发现了火灾并报警。随后,她才骑电瓶车回家睡觉了,途中她还听到了消防车的声音,“我回家路上救火车已经来了,我想火肯定能救下来。”
李丽娟将闹钟设定在8点。当天早上,有人告诉她火灾很大,她就慌了。“我去工厂路上都摔倒了,看到消防员被从火灾现场抬出时,我当时都快疯掉了。”
庭上,李丽娟说自己如果能退一步就好了。“因为我一把火,造成三人牺牲和惨重损失,我整个人都麻木了。事情发生以来,我一直像万箭穿心,一直在忏悔。我不知道说什么,只想说一声对不起。”
说完“对不起”后,李丽娟就当庭抽搐晕厥,法庭不得不短暂休庭。
辩护:不应为消防员牺牲负刑法上的责任
李丽娟的辩护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邓继祥表示,李有放火事实,但主观上对火灾的损失和严重后果没有预期,对三名消防队员的死亡没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她的目标很明确,就是局限在单独存放的废纸板箱。她没有想到那么严重的损失,包括三个消防员的牺牲。她很痛苦,今天在法庭上也是这样的。”
邓继祥说,消防队员牺牲是救火牺牲的,“如果是当时在场员工牺牲,那李肯定有责任。但结果消防员因为救火牺牲了,李丽娟肯定是没有这种主观故意的。刑法上的因果应当是客观的因果联系,就不能把这个结果归在她头上。”
邓继祥说,消防员的牺牲我们都不愿意看到,但他们牺牲的原因有很多。首先第一批赶到现场的消防员没有带空气呼吸机,导致不能在第一时间进入火灾现场。其次火灾发生地友成机工也存在消防管理的缺失,“根据该厂的规定,酒精松香等不能放在仓库,但还是放了。另外有一位员工曾用他们的器材救火,但水压不够,就放弃了。”
今天,萧山1·1大火现场指挥员、原杭州公安消防支队萧山大队队长张志龙也到现场作证。不过,他表示,当天友成的消防设备都是可用的,牺牲的消防员还曾用厂区消防栓局部灭火。而在战友被困的当时,也是有进入救人的条件的。
张志龙说,如果时间能再回到1月1日,自己还是那个现场指挥员,他还是会下令进入火场搜救战友。
而1月2日,记者也曾在友成机工现场采访,多位员工向记者表示,该公司前几天还刚刚做过消防演习。
杭州市检察院公诉人员认为,因果关系就是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发生火灾后,群众和消防人员救火合乎常规,是为阻止火灾造成的损失扩大。“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对烧毁厂房负责,不对消防队员牺牲负责,公诉人不能同意。”
李丽娟最后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