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居民医保二次待遇封顶线提至26万

2013年10月24日 15:10   来源:海南特区报    

  记者昨日从海口人社局获悉,《海口市2014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待遇支付方案》已经拟定。根据方案,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在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间,可向户籍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2013年期间的城镇居民医保二次报销待遇。据了解,2013年间的居民医保二次待遇支付封顶线调整为26万元,比2012年的20万元提高了6万元。

  申报条件

  申报二次待遇的条件为:申请人必须是2012年度参加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13年正常享受待遇的城镇居民或在校大中专学生;参保的城镇居民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病种费用(不含普通门诊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金额达到12万元的(定点医院网单结算时已经由统筹基金支付,但社保局审核结算时扣款部分仍计入统筹基金支付总额),或者海口市参保的大中专学生在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病种费用(不含普通门诊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金额达到12万元的(定点医院网单结算时已经由统筹基金支付,但社保局审核结算时扣款部分仍计入统筹基金支付总额)。

  申报时间

  符合条件者,可在今年12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期间,在2013年参保点的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所提出申请,并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待遇支付申报表》。“如果是今年12月1日后发生的费用,可延后到1月份提出申请。”

  报销范围

  海口市参保的城镇居民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参保的大中专学生在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因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费用,经审核后进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总和(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中“进入统筹费用”项目),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已支付的费用(定点医院网单结算时已经由统筹基金支付,但社保局审核结算时扣款部分仍计入统筹基金支付总额),剩余的医疗费用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二次待遇支付范围。

  特别提醒

  进入统筹基金二次待遇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按80%比例支付,当年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金额与二次待遇支付金额合计不超过26万元。当年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金额与二次待遇支付金额之和,达不到当年医疗费用总额50%的,按50%比例给予支付,不受二次待遇支付封顶线26万元限制。(记者 罗安明)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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