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日前,为规范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我省出台《福建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自本月18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我省城镇参保人员,若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非工伤保险范畴的伤病,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由于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可由参保人员在医疗终结后,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人员或第三人追偿。(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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