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新建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3000元,改扩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2000元。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意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家政服务、居家无障碍设施改造、紧急呼叫、安全援助和老年餐桌等多方面服务。
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承包、合资、合作、联营等方式,兴建老年公寓、老年养护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政府供养对象,政府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相关生活、医疗、照料等费用。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发展老年营养保健、医疗康复、饮食服装、休闲旅游、文化传媒等养老产业,积极开发老年保健、老年照护、老年康复辅具、老年宜居社区等产品。
明确建设民办养老机构补助标准
《意见》要求,各地要建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含租用期限在10年以上的)新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3000元,改扩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2000元。具体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列出一定比例,“以奖代补”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
将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符合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对社会资本兴办的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采取财政贴息、担保等方式,加大对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金融支持。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对民办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
加强对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的管理
我省将对申请设立民办养老机构的组织或个人严格审查,把好准入关。加强对各级各类养老机构的管理,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养老服务资格认证、建筑设施、人员配备、安全卫生、等级评定等标准,建立质量评估制度,规范社会资本养老服务行为。
加强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管理,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要组织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搞好职业资格鉴定,积极推行院长岗前培训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提高民办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水平。(记者 朱雪娇 吉卫华)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