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10月25日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意见》,明确将把工商、质监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体制。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省以下工商部门垂直管理的模式正式确立。
本报记者 高扩
干部双重管理,地方为主
为了实现食安监管职能的真正统一、体制顺畅,《意见》要求,将工商、质监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体制。改革之后,市、县(市、区)工商、质监部门作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业务上接受上级工商、质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
《意见》要求,体制调整后,市、县(市、区)政府要保持工商、质监队伍和人员相对稳定,保证其相对独立地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其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履行职责;坚决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消除地方封锁,打破行业垄断,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组建统一的食药检测中心
《意见》明确,进一步整合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和机构。市、县(市、区)将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及机构进行整合,组建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同时承担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对于省以下的完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意见》明确原则上整合市和市辖区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等部门所属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资源,组建统一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理。
乡镇设立食药监督管理所
《意见》明确,原则上在各乡(镇、街道)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作为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出机构,承担本区域食品药品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行政编制一般不少于5人,所需编制主要从工商部门划转,不足部分在县级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 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负责收集报送食品药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信息和线索,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管、宣传教育等工作。协管员可从村“两委”班子成员、社区管理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村民代表中聘任。
市级食药监管机构下月底前组建
对于改革的进度,省政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意见》明确,全省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改革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负责。
市级组建新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方案,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编办备案,2013年11月底前完成新机构组建工作,待市政府机构改革时一并报省政府批复。县级改革方案由市政府审批并报省编办备案,2013年12月底前完成新机构组建工作。
(责任编辑:尹彦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