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规:住宅小区占道停车应由业委会决定

2013年10月31日 15:49   来源:新华日报   吉强

  记者昨从江苏省物价局新闻发布会获悉,新修订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于10月28日出台,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物业服务企业如有不实行明码标价、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等不规范行为,将受处罚。

  新规在汽车停放收费等方面有重大政策调整。“对车位、车库停车收费进行细化规定,以避免业主、物业之间纠缠不清。”江苏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副处长陈文清说,如,占道停放汽车的,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在业主大会成立后,应根据业委会决定汽车能否停放;租用建设单位未出售或未附赠的车位停放汽车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在物价部门规定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范围内与使用人合同约定;租用人防车位停放汽车的,其汽车停放费、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不得收费。

  新规还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范围作了调整,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后则由业主大会共同决定,通过合同约定执行。据介绍,住宅小区“出入证收费”过高、过乱广受诟病,新修订的《办法》为此单列一条加以规定,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实行门禁出入证管理的,建设单位应为业主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出入证。业主另有需求申请办理的,只可收取工本费。

(责任编辑: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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