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王斌
《长沙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日起实施,长沙计生家庭可享10余项计生奖励扶助政策。昨日,记者就《办法》中老百姓关心的问题采访了长沙市人口计生委主任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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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计生奖励扶助标准提高了?
记者:为什么要出台《长沙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办法》?目前我市有哪些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周敏:由于原有计生奖扶政策种类繁多、较为零散,且标准不一,我市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进行了梳理、整合,并以长沙市人民政府文件的形式出台,以便统一标准、规范奖励,也方便群众了解掌握。
目前我市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包括“五奖二免二扶一干预”、合法生育医疗费用补助、单位职工优惠、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优惠等,上述政策经本人申请、单位或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予以落实。其中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奖励扶助,主要是由各级政府出资采取“直通车”形式由代发机构直接发放(银行打卡),只有独生子女保健费、放弃再生育奖励是有单位的由单位发放。
记者:这些政策是全国或全省统一的吗?有哪些是长沙市特有的?
周敏:制定《办法》的宗旨,是为了全面贯彻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鼓励和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在政策的导向性方面与国家、省是一致的,部分奖励扶助项目是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是长沙市特有的。如城市低保户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放弃再生育奖励,以及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享有的征地补偿安置中增加一人份额以及享有划分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时可以增加20平方米用地面积等优惠政策,是我市根据国家政策、结合我市群众实际情况和需求,特设的奖励扶助项目。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原有基础上,此次我市大幅提高了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标准和手术并发症扶助标准,即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死亡家庭扶助对象,年满49周岁且未满60周岁的,在国家扶助的基础上翻番,分别由每人每月110元、135元提高到220元、270元;年满60周岁的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扶助标准也在国家扶助标准上翻番,一级乙等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600元提高到7200元,二级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400元提高到4800元,三级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200元提高到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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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龄夫妇可享哪些免费服务或补助?
记者:目前,我市育龄夫妇可以享有哪些服务或补助?
周敏:为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从2010年4月开始,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对部分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农村夫妇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我市从2012年全面实施该项工作,并在国家的基础上提标扩面,扩大检查人群范围、提高检查经费标准,即: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含本市户籍人口、纳入本市人口计生部门管理的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计划怀孕的夫妇,在计划生育定点服务机构,每孩次均可享受一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检查经费标准由国家标准每孩次240元提高到每孩次400元;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其亲生子女或夫妻一方自身有致残性出生缺陷或女方年满35周岁的,待孕或怀孕在20周以内的,在计划生育定点服务机构,可免费接受出生缺陷干预检测。
另外,参加了长沙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生育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标准1000元;对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标准300元(已享受农村孕产妇医疗补助的,补足未达到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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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家庭可享哪些奖励扶助政策?
记者:独生子女家庭可享受哪些奖励扶助政策?
周敏:《办法》明确,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和征地补偿费时,对有权参与分配的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其中,独生子女父母仅一方户口在当地的,增加二分之一份额);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中,被征地农民的独生子女家庭可凭经区、县(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有效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时,独生子女家庭每户可以增加20平方米用地面积。
独生子女父母为城市低保户的,也可享受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长沙城镇居民,1933年1月1日(含本日)后出生,到奖励的上年度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终身只生育或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或终身未生育的,上年度在长沙市享受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经审查属实可以享受长沙市城市低保户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扶助。
此外,我市有关部门也出台了一些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导向政策,例如市移民局就规定,对考上全日制大学的移民独生子女困难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户困难家庭的子女,按每人2000至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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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何时能全面兑现?
记者: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是否已经开始实施?
周敏:《办法》明确: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市城镇居民,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达到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年龄时,可以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不过,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是我省新建立起来的一项奖励制度,试点后目前还没有全面实施。2009年10月22日《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出台后,由于涉及人员多、范围广、情况复杂、所需资金数额大,省里决定先试点再推开,并于2010年7月3日出台了《湖南省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全省各市州均选择1~2个区县进行试点,长沙的开福区、浏阳市纳入了试点范围,试点区县的奖励金(5000元/人)于2011年上半年一次性全部发放到位。
试点后,全省各市州、区县、各不同群体反映的声音不一,给我省出台下一步政策带来一定的难度。为了让广大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满意,为了更加公平普惠,省政府高度重视,相关部门经反复调研,现已形成送审方案报省政府,待省政府研究通过即可付诸实施,经过调整的新的奖励政策肯定会更加完善,还没有享受奖励的都将按新的奖励政策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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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独”家庭放弃再生育可否享奖励?
记者:有读者问,他们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生育一个子女后不想再生育了,是否可以享受放弃再生育的奖励?
周敏:根据《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像这种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其女方年龄在40周岁以上、49周岁以内且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提出自愿不再生育的申请,经审查属实,可以享受我市放弃再生育奖励政策。奖励标准为:农村居民一次性奖励每户不低于1000元、城镇居民一次性奖励每户不低于2000元(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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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群众违约将如何处理?
记者:群众享受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后,又出现违约情况,该怎么处理?
周敏: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落实将实行严格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享受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对象,又出现违约情况,一经查实,将停止其一切优待,已领取的奖金、奖励扶助金以及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优惠等,必须全部退还,具体按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群众随时可以通过计划生育阳光服务热线12356或市长信箱等途径进行举报。
相关链接
长沙目前执行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项目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3.城市低保户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4.放弃再生育奖励;
5.独生子女保健费;
6.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7.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
8.符合政策生育医疗费用补助;
9.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10.免费出生缺陷干预检测;
11.免费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12.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享有的优惠政策;
13.农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其他优惠政策;
14.单位职工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其他优惠政策。(记者 唐江澎 通讯员 邓桂林)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