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以下成都城镇消费者死亡 最低可索赔163万元

2013年10月31日 16:47   来源:成都商报    韩利

  日前,全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公布,并将于明年3月15日施行。昨日,成都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练红建结合成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解读。

  根据新法,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如果有欺诈行为,要对消费者进行3倍赔偿,“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商品或服务致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健康的,经营者除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和误工收入外,造成残疾的,要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要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如果有侮辱诽谤等侵害人身权益的行为,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受害人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致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除以上赔偿外,受害者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最高两倍的惩罚性赔偿,即最高3倍赔偿。

  根据目前司法实践,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也就是说,如果有成都的城镇居民(60岁以下)遭遇不幸去世,可要求最低163万元的赔偿。练红建表示,这还只是指“产品质量的完全责任”。(记者 韩利)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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