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海棠湾面朝南海、背靠三亚,是天然的水产养殖场。随着海鲜价格上涨,当地农民以及一些养殖公司纷纷建起了鱼、虾、鲍鱼等养殖场。2007年5月前,当海棠湾被定位为“国家海岸”国际休闲度假区重点开发的消息传出后,一些为骗取巨额补偿的公司和个人,便违规抢建各类养殖场。一时间,这里的养殖场遍地开花、星罗棋布。
2010年年初,海棠湾大开发进入高潮,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相继展开。因难以辨别固有与抢建养殖场的真伪,三亚市有关部门派出专家组,专门负责对被征用的海棠湾养殖场池塘中养殖生物进行现场勘查、评定和出具补偿意见。
为了在三亚多领征地补偿款,海口精金水产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明行贿包括评估专家、征地拆迁工作组长、财务核算中心主任和征地档案室组长在内的8名国家工作人员共计500万元,领取国家征地补偿1.82亿元。
2012年年底后,邢增栋等8名国家工作人员相继被判处无期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行贿人陈明由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陈明因行贿罪获刑10年。
记者走访多个部门,了解到陈明行贿8名国家工作人员最终将自己送至牢狱的全过程。
“赏罚分明”
按作用大小给公务人员行贿
海口精金水产有限公司系港澳台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芶寿生(另案处理)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陈明任该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工作。2010年2月,海南省三亚市政府决定征收海棠湾镇环湖路范围内养殖基地,其中包含精金水产公司的养殖基地。
在汇报了相关征收补偿政策后,陈明告诉芶寿生要想得到更多补偿款,必须给相关官员“送钱”。芶寿生表示同意,并决定由陈明负责疏通三亚市以及海棠湾镇有关部门的“关系”,统一负责养殖基地征地补偿事宜。
2010年3月,海棠湾镇有关部门派出征地拆迁工作组第十八小组对精金水产公司养殖基地进行现场清点、丈量、登记。
为了多拿补偿款,陈明多次找到第十八小组组长黄某彪(另案处理)、登记员魏某锋(另案处理)“做工作”,要求二人提供帮助,并承诺事成之后给二人好处费。
随后,第十八小组在对精金水产公司养殖基地开始进行现场清点、丈量、登记时,按照陈明的要求在《征地拆迁丈量清点登记本》上将精金水产公司养殖基地养殖池的水体深度登记为1.95米;在未安排工作人员实地查看的情况下,将养殖基地不足100株的青苗虚报为10738株,并将陈明虚报的机器设备价值数据登记到《征地拆迁丈量清点登记本》上。
2010年9月8日,精金水产公司对补偿标准提出异议。同年11月4日,三亚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邢曾栋、林吉泉、陈强等组成专家组对精金水产公司补偿争议问题召开论证会,进行第二次评估。
为了提高养殖池的补偿标准,陈明以向专家组成员邢曾栋、林吉泉、陈强许诺给感谢费的方式,请求邢曾栋等人将养殖池的补偿标准从“老虎斑池塘育苗补偿标准”(每亩19400元)提高到按“石斑鱼水泥地育苗补偿标准”的80%补偿,并在养殖基地里无亲鱼的情况下,虚报亲鱼3500条。此后,海棠湾镇有关部门采纳了专家组邢曾栋等人的修正意见。
2010年12月29日、2011年1月26日,海棠湾镇政府按照精金水产公司出具的委托函,通过中国银行三亚新居支行银行账户分别将8207万余元、1亿元人民币补偿款拨付至芶寿生的账户里。
2011年1月26日,芶寿生将共计1835万元款项转给陈明名下账户,作为陈明向相关政府官员行贿的费用及陈明的个人报酬。
1835万元到账后,陈明先将1335万元存入自己账户,后将剩余的500万元作为先前许诺的给8名国家工作人员的好处费。依据所起作用大小和官职高低远近,陈明在2011年春节前后分别向三亚水产养殖评估专家组、征地拆迁工作组、财务核算中心主任和征地档案室组长行贿130万元至20万元不等。
办事“豪爽”
介绍人也给30万元好处费
2009年年底,精金水产公司养殖基地征收补偿各方面手续都已齐全,但征收补偿款尚未支付。为顺利拿到补偿款,陈明通过海棠湾镇征地档案室组长黄某,认识了海棠湾镇财务核算中心主任石某,并请求石某帮忙将精金水产公司的补偿款尽快支付,承诺事后答谢石某,石某表示同意帮忙。
2011年1月26日,精金水产公司补偿款全部拨付到位。次日晚,陈明约石某见面拿出20万元现金的好处费,石某如数收下。
2011年春节前一天,陈明驾驶皮卡车和黄某一起回海口市过春节。到达琼海市中原加油站服务区时,陈明送给黄某政一个装有30万元现金的蓝色布袋,以此感谢黄某介绍认识石某。
一个月后,陈明约三亚市铁炉盐场场长蒲某见面。将事先准备好的用蓝色布袋装好的30万元送给蒲某,以此感谢蒲某将铁炉盐场土地租给精金水产公司设立养殖基地,以及多年来在治安方面对精金水产公司养殖基地的照顾。
2013年4月3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为骗取国家巨额补偿款,陈明给予8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500万元,行贿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及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陈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退缴部分款项,具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以行贿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陈明不服上诉。
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芶寿生、陈明虽然以精金水产公司养殖场被征收的名义从三亚市政府处取得1.82亿元的补偿款,但取得的补偿款绝大部分归芶寿生、陈明二人占有,且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亦由二人决定,并非由集体讨论决定。陈明的行为应认定为个人行贿行为,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遏制贿赂犯罪需严惩行贿犯罪
行贿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形似乎并不“普遍”。
“一个巴掌拍不响”,有受贿必有行贿,甚至有国家将行贿称为“积极腐败”,称受贿为“消极腐败”。行贿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产生受贿犯罪的直接根源。
严惩行贿犯罪,在立法上,我们可借鉴香港地区的经验,对行贿罪与受贿罪实行同刑处罚,即对同一贿赂案中的行贿人与受贿人处以相当的刑罚。即使是行贿未遂,也绝不放过。同时规定,行贿受贿双方无论谁先交代罪行,则对对方从重处罚,置行受贿双方于“囚徒博弈”的境地,以瓦解其“攻守同盟”。另外,要加大对行贿的经济处罚力度,真正使行贿成为高风险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从整体上打击贿赂犯罪。(记者邢东伟通讯员刘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