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课堂里认真听课,教室天花板上的吊扇却突然坠落砸到自己头上……广西灵山县一名中学女生就经历了这样的惨剧。近日,灵山县人民法院判校方负全责,向学生赔偿后续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灵山县法院介绍,2013年10月8日,灵山县某中学初二女学生黄某正在教室里听课,位于她上方天花板上的吊扇突然坠落,转动的风扇叶片刮到黄某的左脸颊,她脸部及眼角顿时鲜血直流。虽然事发后黄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没有生命危险,但她嘴角至脸颊处却留下了一道长达6厘米的明显的疤痕,已经构成轻度毁容。
法院披露,事情发生后,本来乐观开朗的黄某开始变得自卑,心情郁郁寡欢,学习成绩一落千丈。黄某父母为此忧心忡忡,多次与校方沟通,向校方索赔。多次索赔无望后,黄某父母将学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学校就黄某的整容、治疗等费用以及相应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案中,校方疏于对教室风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导致风扇非人为因素无故坠落,致使黄某毁容,应当赔偿其相应的经济损失。因此法院判决校方赔偿黄某后续治疗费用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记者 管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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