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调整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补助标准

2013年11月07日 21:27   来源:中国新闻网   林艳华 严晓军

  广西民政厅7日介绍,广西将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从2013年10月1日起,对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红军失散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予以调整。同时,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也予以调整。

  据了解,此次提高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3630元、42250元、40870元,分别比2012年提高了5690元、5510元、533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386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7970元。

  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30250元、30250元和13650元。

  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提高35元,达到335元。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95元提高至330元。从2014年1月1日起,按照自然增长机制,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调整增加10元,达到每人每月34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0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3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据了解,此次调整的部分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目前用于提高抚恤和补助标准的资金也将陆续下达各地。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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