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出台意见助力中小微民营企业 设上市扶持基金

2013年11月22日 16:50   来源:羊城晚报   

  广东出台意见助力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培育民营骨干企业设立上市扶持基金

  羊城晚报讯 记者黄宙辉报道:广东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迎来发展利好消息。21日,广东省政府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同时加快培育壮大民营骨干企业。

  部分产品免征增值税

  《意见》明确,除继续执行省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的50项政策措施外,广东还提出了12条扶持措施。其中,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也不小。根据《意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项政策暂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意见》还提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已取消、免征、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各项规定,同时进一步清理、减免广东省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4年1月1日起2年内,堤围防护费按现行征收标准下调20%;对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免征;在保证足额上缴省级统筹部分的前提下,允许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自行决定是否“封顶”征收堤围防护费。减收治安联防费,并推动尽快取消该项收费。加快研究完善城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规定。

  支持民资设立民营银行

  《意见》提出,鼓励各金融机构盘活信贷存量、优化增量,将全年新增贷款部分和“高耗能、高污染”贷款到期回收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完善绩效考核机制,适当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力争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引导资信良好、实力较强的小微企业利用私募债、区域集优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券市场融资。

  民众一直关注的设立民营金融机构得到明确。《意见》提出,支持民间资本在符合准入条件、承诺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探索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等民营金融机构。此外,落实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降低外贸小微企业经营成本。调整短期外债余额指标,重点向服务中小微企业的银行倾斜。鼓励省内中小企业申报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大力支持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合法、规范的股权转让和私募融资平台。

  鼓励设立上市扶持基金

  民营骨干企业将受到更加重视。《意见》提出,在全省大型骨干企业目录之外,将珠三角地区年营业收入超50亿元、粤东西北地区年营业收入超10亿元的民营企业列为省重点培育对象,并授予省重点培育民营骨干企业牌匾,参照列入目录的大型骨干企业给予相关扶持政策。对民营骨干企业的投资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

  此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骨干企业的信贷支持,对民营骨干企业贷款规模增长较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单位可根据各银行机构的贷款支持情况,在安排扶持重点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时给予综合考虑。鼓励各地设立上市扶持基金,支持民营骨干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可转换债、并购私募债等方式并购重组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骨干企业参与广东现有地方金融机构改革重组,以及发起设立或参与设立企业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股权投资企业、航运保险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

(责任编辑:秦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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