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情况下"酒友"要承担法律责任 别强迫性劝酒

2013年11月27日 16:39   来源:大河报   李俊明

  崔先生酒后送朋友回家,独自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为此,崔先生向朋友索赔部分医疗费,遭到拒绝。昨天,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定酒友承担崔先生10%的损失赔偿。生活中有时应酬喝酒是难免的,法官提醒,三种情况下,“酒友”要承担法律责任。

  今年8月30日,巩义的崔先生和邵先生,受朋友王新川(化名)邀请一起吃饭,其间3人一共喝了3瓶白酒。饭后,因担心饮酒较多的王新川不能独自回家,崔先生主动提出送他回家。后来崔先生在独自返回的路上,骑摩托车撞到墙上。事故造成崔先生颅脑和其他部位受伤,医疗费等总共花费6.6万多元。

  治疗期间,崔先生多次联系王新川,要求其分担自己的损失;但王新川认为,当晚是崔先生自己酒驾发生事故,拒绝了崔先生的要求。无奈之下,崔先生起诉至巩义市人民法院。

  昨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崔先生在醉酒的情况下骑摩托车将被告王新川送回家,之后原告自己骑摩托车回家,此时,王新川对崔先生负有规劝义务。王新川没有尽到规劝义务,导致崔先生发生事故,应对崔先生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据此,判处王新川对崔先生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三种情况下,“酒友”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种 强迫性劝酒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或身体有疾病,在其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对方饮酒,甚至故意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喝酒。

  第二种 未将醉酒者送到安全地方

  在对方喝醉,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危险时,清醒酒友未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第三种 醉酒者实施不法行为而未加劝阻

  比如,对于醉酒者,清醒“酒友”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

(责任编辑: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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