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

2013年06月19日 13:58   来源:新民晚报   鲁哲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今天上午,市政府新闻办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介绍《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相关情况。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以及配套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和《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今天起在中国上海官网全文发布。

    《管理办法》制度框架和主要内容

    ■明确居住证的功能和载明信息《管理办法》明确《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具有三方面的主要功能:一是作为持证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二是记录持证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三是办理和查询个人积分,办理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险、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此外,《管理办法》还明确,《居住证》的载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证号码、近期照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和签注有效期限等。

    ■明确持证人待遇

    与现行规定和做法相衔接,《管理办法》列举了持证人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社会保险、证照办理、住房、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待遇。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可以享受的待遇,主要体现在子女教育和社会保险方面。其中,关于持证人子女在本市参加中高考的问题,《管理办法》明确,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明确相应法律责任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个人和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对在申办《居住证》、申请或者代办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明材料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或者代办积分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还可以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后,《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焦点链接】

    两个“合法稳定”

    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申办《上海市居住证》条件为“两个合法稳定”,即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

    对此,《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将“合法稳定居住”对应明确为“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即包括:来沪人员自购房屋产权证明、租赁房屋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宿舍证明和居(村)委寄宿证明4种;

    将“合法稳定就业”对应明确为就业、投资、开业、从事个体经营,分别提供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证明。

    积分申请基本流程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来沪人员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积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积分管理办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毛大立介绍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申办流程。

    ■申请居住证积分的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申请居住证积分。

    ■积分管理指标体系《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基础指标】包括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年龄指标的分值最高30分。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指标最高100分。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100分。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积分管理办法试行期间,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范围是指环卫领域。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最高分值20分,积分管理办法试行期间,远郊重点区域是指临港地区。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获得本市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获得本市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指标最高分值40分。

    【减分指标】包括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持证人3年内申请积分时有提供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一票否决指标】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目前为120分。

    ■总积分规则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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