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即将审议
昨日,记者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获悉,《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即将审议,其中就征收、评估、补偿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何健表示,目前,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存在量大面广的城镇房屋征收、搬迁,制定涉及众多公众利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同时,政府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房屋所有权人作为被征收人,制定我省配套实施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对于规范政府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房屋征收政府为征收主体
草案代拟稿要求,启动征收需经“双过半”同意,即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户数过半数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房屋所有权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三分之二以上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不同意的,应暂停启动征收程序。
为防止市场主体侵害被征收人权益,草案代拟稿明确了市、县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实施单位只可为受征收部门委托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所需经费由政府保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此规定改变了原来由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作为拆迁主体的做法,强调政府的当事人身份以及房屋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性质。
停产停业政府给予四类补偿
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条例(草案)》就补偿涉及的四类方式作出原则性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也可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给予补偿:按净利润损失计算、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华西都市报记者王丹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