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法律援助条例草案》 扶摔倒老人反遭诬陷可申请

2013年11月29日 09:12   来源:重庆晚报   张水红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一审

  扩大援助范围放宽经济困难认定标准

  今后,看见摔倒在地的老人,你上前扶了一把反遭诬陷吃官司,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了。

  昨日,《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一审。《草案》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放宽了经济困难标准及相关证明材料,规范了法律援助程序。

  法律援助范围扩大

  看见老人摔倒,你敢不敢去扶?看似很简单,却让很多市民犹豫,害怕陷入被诬陷被索巨额赔偿;农民工辛辛苦苦干了一年,却领不到薪水,没钱请律师又不得不与老板对簿公堂……以后,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审《草案》规定,遇到以下不属于经济困难、而需要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民事权益的;农民因使用假冒伪劣的种子等生产资料而请求损害赔偿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且侵权人为其监护人的;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以及其他申请法律援助无需审查经济状况的。这也就是说,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导致身体、财产、名誉等受到伤害,各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而产生纠纷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市司法局局长林育均指出,现行《条例》的法律援助范围与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明显不一致,一审《草案》遂按照民事经济困难与非困难、刑事经济困难和通知辩护四个方面进行了扩大。

  经济困难标准放宽

  如果遇到以下情况,却因为经济困难无法委托代理人,可申请法律援助: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保或低保待遇的;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待遇的。

  同时,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也可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的标准,如何衡量?据了解,现行《条例》规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为按低保标准执行。为了使更多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一审《草案》将法律援助范围扩大到低保边缘群体: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放宽至所在地低保的两倍以内执行。

  该标准按照个人还是家庭计算?林育均介绍,经济困难状况以申请人家庭为单位计算。但是因请求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或者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申请法律援助的,以申请人个人的经济困难状况为准。

  申请材料放宽

  现行《条例》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经济困难证明,既增加公民负担,也增加基层工作量。因此,一审《草案》扩大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认定证件、证明材料,只要申请人提供以下证件中的任一材料即可:

  农村五保供养证、城市三无人员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或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依靠政府或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所在地参照低保标准2倍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法律、法规或者是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等。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因申请法律援助请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也应当在3个工作日中书面告知申请人。

  林育均表示,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在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另外7个工作日内要安排人员承办。

  如果遇到在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7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及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紧急或特殊情况,可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再由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审查。

  质量保障

  一审《草案》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标准,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和评估制度、受援人回访制度、法律援助服务机构以及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利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不正当利益,未经批准不得终止法律援助,不得委托他人办理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否则将依法给予处分,最高可给予3个月停止执业处罚。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审

  鼓励社会资本

  举办医疗机构

  昨日,重庆晚报记者从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获悉,《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大会二审。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医疗卫生领域改革的精神,保障政府对医疗机构的经费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医疗服务领域。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意见,二次审议稿中增加规定“保障对医疗机构的经费投入”,明确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引导优质资源进入医疗服务领域。”

  在患者权益保障方面,二次审议稿也新增了内容:“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重庆晚报记者 张水红

(责任编辑: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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