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开始,《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和《南京市活禽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分别正式实施——如果在禁烟场所吸烟,就会被罚20至50元;禁止在定点交易点以外从事活禽交易。然而记者探访发现,这两部法律规章在执行中却面临尴尬。
实施后“零罚单”,折射执行尴尬
2日上午9点,南京市妇幼保健院门诊大厅拥挤而热闹。保洁员告诉记者,每天都能逮到几个抽烟的,一般在男厕所和大门口。负责的区域有人抽烟,保洁员要被处罚;然而对于抽烟的人,保洁员却坦言他们没法罚。
记者随后来到未被南京市列入定点交易点的瑞金路菜场,一进市场就看到好几家经营活禽的商户。家禽交易区没有同其他区域进行物理隔离,也没有独立对外出入口。在同样禁止活禽交易的科巷菜场外,记者看到三四家售卖活鸡活鸭的小门店,和市场内光鸡交易的冷清相反,这里的生意十分红火。面对记者,经营户并不愿回答这些活禽是否经过了检验检疫。
据了解,1日当天,南京对在禁烟场所吸烟者和从事活禽交易的非定点交易点并未开出“罚单”。法律规章出台了,执行却没有立即跟上,这样的情况还有不少。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规定:“不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但是,不分类投放者众,被处罚的无。
南京工业大学法律与行政学院党委书记温晋峰教授告诉记者,“限塑令”实施6年了,现在市场上还充斥着大量劣质塑料袋,“唯一得益的倒是超市,可以名正言顺地卖塑料袋。”
不严格执行,法规形同虚设
“无论是‘禁烟令’、垃圾分类还是‘限塑令’,它们遭遇的共同尴尬都说明了一个道理:法律规章的出发点虽然很好,但如果执行不到位,反而会损害法律的尊严、政府的尊严。”温晋峰教授一语中的。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腊生参与制订了《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在他看来,立法决定的事项就应该立即执行,不能前松后紧或者设立过渡期,否则法律会沦为一纸空文。“在我国公众法治意识还不强的情况下,更要严格执法,否则会产生‘破窗效应’,法律的力量会大大消解甚至成无。人们会觉得,反正没人管,为什么一定要遵守?”
南京推行垃圾分类后,城管部门相关负责人曾坦言,目前垃圾分类的准确率不到20%,而且末端处置系统暂缺,还未能摆脱“前期分类不到位、后期处理大锅烩”的尴尬。“鉴于此,城管部门暂不对垃圾不分类行为进行处罚。”
暂不处罚,就让执行法律有了弹性。“善意的行为并不一定会结出好的果子。”温晋峰认为,如果社会的文明程度没有达到那一步,客观条件没有具备,执法力量跟不上,匆匆出台相关法律规章,反而会让法律没有尊严,让政府失去威信。比如,南京主城区目前只设立了26个活禽交易点,面对面广量大的鲜活禽类需求,这些点显然不够,众多“非法”点于是应运而生。
王腊生表示,法律规章的制订出台,既要有前瞻性,引领社会发展的方向;同时也要考虑可行性,对于实施后可能出现的问题、执法面临的困难等,都要考虑周全。
“有些法律规章,即使严格执行也不一定能取得良好效果,因为还存在违法成本太低的问题。”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李宝军律师说,比如在禁烟处吸烟只罚款20至50元,一些人根本不在乎。在新加坡公共场合为什么没人敢吸烟?因为那里最高要罚1000新元,约合5000元人民币。还有些法律条文,本身就超出了其应该规范的范畴。比如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增了“儿女应常回家看看”等内容。其实,孝敬父母长辈应该靠道德的力量来约束和教化,法律反而有点“越俎代庖”了。
维护法律权威,是全社会共同义务
社会上吸烟的那么多,哪有那么多执法人员去处罚?城管总不能守在每个垃圾桶前面,看人们有没有把垃圾分类吧?
“不能因为执法人手少,就不处罚。”温晋峰介绍,执法权也是可以授权行使的。也就是说,可以将某些行政处罚权授予非行政机关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在动车上吸烟会被罚款,就是因为列车管理人员得到了执法授权。以此类推,经过教育行政部门的授权,校方就可以处罚学校内的吸烟者;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授权,院方也可以处罚医院内的吸烟者。
李宝军则认为,这种关乎公共场所秩序的法律法规,光靠一个政府部门的执法人员肯定难以贯彻到位,他建议与个人的征信系统挂钩。“比如你在禁止的9类地区抽烟了,记你一个信用不良,让你贷不了款,那你肯定要注意了。”
“其实,法律责任不仅仅是执法部门的事,全社会都要树立遵法守法的意识,相关部门和单位都有提醒、劝阻的义务,每一个公民都要自觉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王腊生举例,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也应当广泛宣传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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