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新规鼓励见义勇为 生活医疗住房均享优惠

2013年12月03日 16:54   来源:每日新报   

  过去,人们对在他人危难之际挺身而出、见义勇为常常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顾虑。2日,市政府办公厅公开发布市公安局等九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办法》,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生活保障、医疗保障、住房保障多方面规定了优惠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明确,非本市户籍、荣获国家级或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可以将本人及其配偶、18周岁以下子女户口迁移到本市落户。本人具有本市户籍但其配偶、18周岁以下子女为非本市户籍的,可以将其配偶、18周岁以下子女户口迁移到本市落户。

  《办法》提出,在医疗方面,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临床救治需要用血的,免交用血互助金。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应当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无加害人或责任人,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造成不能及时支付医疗费的,采取以下方式解决:1.有工作单位且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工伤保险,并经人力社保部门确认为工伤的,其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有工作单位但所在单位未参加职工工伤保险的,其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按职工工伤医疗待遇解决。3.无工作单位但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政府解决。4.无工作单位且未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以及非本市人员在津见义勇为负伤的,其医疗费用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政府解决。5.先行解决医疗费用的单位有向加害人或责任人依法追偿的权利。

  在生活保障方面,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由其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民政部门负责因见义勇为致孤人员的安置工作,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致孤儿童的医疗保障,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救助,参保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或者奖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在就业方面,天津市把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见义勇为人员优先纳入国有企业等就业援助范围,予以重点支持,帮助其就业、再就业。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上岗就业。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质监等有关部门要优先依法办理证照,减免有关费用。此外,《办法》还对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抚恤补助办法、荣获国家级或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个人的住房保障办法等作出规定。

(责任编辑: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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