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台《意见》 制定27条措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

2013年12月06日 16:19   来源:今晚报   高羽 马明

  6日上午,天津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会议举行。记者从会上获悉,为了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不断增强天津经济发展活力、竞争力和综合实力,推进美丽天津建设,本市出台《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了本市民营经济的发展目标:到2016年,全市民营经济市场主体达到60万户以上,其中,民营企业达到30万户以上,年营业收入超5亿元的民营企业达到300户以上,民营经济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8%以上,发展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高。

  为实现这一目标,《意见》确定了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27条措施,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坚决废除对民营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充分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形成民营经济“万木丛生”、发展成长为“参天大树”的生动局面。主要包括:动员和支持全民创业;放宽民营企业发展的行业和领域,全面放开竞争性行业和领域,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大力支持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积极实施大企业大集团大品牌和“走出去”战略,全面提升民营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加大政策支持和落实力度,完善服务体系和优化投资、市场环境,市财政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增至1亿元,支持民营企业平等进入土地市场,支持各类协会(商会)发挥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考核机制,并纳入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领导班子年度绩效管理。

  营造亲商富商安商社会环境

  支持各类人员自主创业

  本市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中指出,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动员和支持全民创业,不断激发全民创业创新的活力,完善创业政策和服务体系,营造亲商富商安商的社会环境,开创民营经济发展新局面。

  《意见》指出,要激发各类人员创业活力,支持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和残疾人员自主创业;支持个体工商户创办小微企业;鼓励大学生在校创办微型企业,支持各类高校建立大学生创业指导站,创建高校微型企业孵化器,对优秀创业指导站和孵化器给予奖励。

  要健全创业支持政策,加大创业扶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等各项政策,对入驻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和孵化器的新创办企业,给予一定房租补贴。健全市、区(县)、乡镇(街道、园区)三级创业服务体系,搭建创业培训平台,发挥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的作用,为初创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事务代理、业务培训、技术支持、财务融资、市场开拓等创业服务。采取区(县)政府购买服务的办法,利用中介机构免费为创业者、初办企业和申办个体工商户代办证照等有关手续。

  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准”原则

  全面放开竞争性行业和领域

  《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中指出,要全面放开竞争性行业和领域,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准”原则,进一步放开竞争性经营行业和投资领域。

  要鼓励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进入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能源、城市供水、城市燃气、污水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金融、航运、电信运营、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建设及育幼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行业和领域。建立民间资本投资开放项目库,形成向社会公开推介项目的长效机制。鼓励社会办医,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民间资本兴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民办医疗机构,与公办学校、公办医疗机构享有同等的招生权、公共服务价格等政策待遇。

(责任编辑: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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