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警方否认刻意安排摔打婴儿女孩去新疆

2013年12月07日 09:07   来源:京华时报   

  核心摘要:近日,重庆长寿区一10岁女孩摔打婴儿原原事件引起广泛关注。对于外界传言,邱部长表示,女孩的外公并不是川维厂的厂长,曾经只是一名处级干部,已经退休20年了。李玫瑾说:“调查不以处罚为主要目的,它仍然是一个很严重的刑事案件,至少调查应该有一个公布的结果。

  ■重庆10岁女孩摔打婴儿追踪

  近日,重庆长寿区一10岁女孩摔打婴儿原原事件引起广泛关注。昨天,女孩父母所在公司称不属于中石化四川维尼纶工厂,女孩的外公并非厂长。而原原家透露,已在起诉书中要求对方暂赔付30万元医药费。

  厂方澄清称与中石化无关

  昨天下午,京华时报记者来到小女孩家长所在单位:重庆金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维公司”)。据该公司一工作人员称,公司并不属于中石化四川维尼纶工厂(以下简称川维厂)下属公司,办公楼位于川维厂斜对面,车间位于川维厂的厂区。小女孩的父母均是金维公司下属的仪表保运分公司职员。

  据该公司思想政治工作部的邱部长称,“小女孩的父母均姓李,同是基层一线的抢修工人。夫妻二人工龄都在10年以上”。事发后,女孩母亲去了新疆,不全是因为工作调动,是她本人请年假自行前往的。他透露,女孩母亲本应在明年被派往新疆,她请年假时公司并不清楚发生了什么。

  对于外界传言,邱部长表示,女孩的外公并不是川维厂的厂长,曾经只是一名处级干部,已经退休20年了。

  警方否认安排女孩去新疆

  昨天下午,重庆市公安局长寿分局政治处的曹警官称,小李的母亲带着孩子去新疆一事,并不是警方刻意安排,警方只是事前知晓,警方无权对他们一家进行强制措施。“当时被害人的律师还从法理上劝被害人父亲,让他理解此事。”

  另据警方知情人士说,警方曾对女孩李某进行仔细询问并同步录音录像,但李某也说不出为什么突然打原原。鉴于李某只有10岁,又处于肇事后的特殊时段,无法过分逼问。长寿区委宣传部一位负责人说,没有什么不便说的隐情,实在问不出个所以然。

  6日晚,疑似女童全家情况遭网络曝光。对此,有网友表示,“孩子虽然做错了事,但具体怎么裁决应该由法律来决定,该保护的还是要保护”。

  ■法院

  尽快公正判决

  昨天,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黄曜称,4日法院已受理受害婴儿原原家属的起诉,院方一直与中院、高院保持沟通。目前,长寿区人民法院已经组成合议庭,案件交到了承办法官手中,进入审查阶段。案件审理是否会公开还不清楚,但肯定会公开判决。“法院方面也会现场取证,争取尽快给出公正判决。”

  昨天晚上,原原的母亲向京华时报记者出示了3份诉讼材料。一份落款为12月3日的民事诉状中写明:判令被告李某一家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暂定30万元,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续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待鉴定后确定相应赔偿数额。原原母亲表示,该民事诉讼4日呈交法院。第二份材料是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第三份材料是原原母亲于昨天上交给法院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事由:查封李某一家的房产以及小轿车一部,并冻结对方的银行存款。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被列为第二被告。

  ■专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家·李玫瑾

  摔婴案不应不了了之

  李玫瑾在接受采访时认为,此案不应不了了之,应作为严重刑事案件认真调查。

  李玫瑾说:“调查不以处罚为主要目的,它仍然是一个很严重的刑事案件,至少调查应该有一个公布的结果。”

  李玫瑾认为,该案应在调查后由法院作出决定,比如少年法庭,不进行刑事处罚不等于没有任何教育的方式,还是要走法律程序,绝对不能不了了之。“如何通过立法来完善14周岁以下的孩子行为问题的教育和干预,要让孩子明白,你的行为也是有社会责任的。”

  心理扭曲不能简单回归家庭

  事发后,女孩的母亲带她离开重庆,去了新疆,对此,李玫瑾认为不妥。

  李玫瑾称:“她的妈妈不能带着她一走了之,她至少应该对社会对公众作出道歉,同时解释这个孩子的错误,父母对她进行了哪些教育。”她虽然未成年,但是她的心理已经非常扭曲了,不能简单地回归家庭。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无配套程序

  李玫瑾认为,从现有情况看,女童对陌生婴孩的踢打并非无意之举。国际研究显示,人的第一次行为失范出现的年龄越小,重犯率越高,女童的心理状态需引起高度警觉,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建议女童接受心理评估,矫正可能存在的心理偏差。

  李玫瑾介绍,国外未成年人严重行为失范可由警署、法庭发出训诫令、教育令。比如在英国,如果儿童行为已经失范,会采取一系列指定监护,社会力量将取代一部分父母功能的缺位。目前我国虽然有相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规,但事实上却没有配套程序法,这一缺陷导致未成年人在发生重大过失行为时无法被及时有效纠正。

(责任编辑:尹彦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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