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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家庭农场登记办法》出台并开始实施

2013年12月09日 15:37   来源:每日新报   

  一种新的农业经营模式——家庭农场在天津市诞生。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健康发展,规范家庭农场登记行为,市工商局制定 《天津市家庭农场登记办法》,自12月3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暂定5年。

  在天津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拥有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依托承包或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的,均可自愿申请家庭农场登记。可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也可选择注册为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家庭农场登记管辖,根据主体类型按天津市现行登记管辖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工商分局和滨海新区工商局可以委托工商所受理登记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家庭农场注册登记。

  申请家庭农场 土地规模有门槛

  投资人应具有天津市农业户籍,包括拥有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非农业户籍自然人。经营项目以种植业为主,可以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加工、销售、服务类项目。具有经营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一定的土地规模。土地面积以粮食生产为主的,应在100亩以上;以蔬菜生产为主的,应在10亩以上;以果品生产为主的,应在20亩以上。种养结合或综合经营类家庭农场的种植规模应不低于上述标准。家庭农场的名称中应包含“家庭农场”的字样。

  家庭农场具体项目可依申请核定谷物、蔬菜、水果、园艺作物或其他农作物种植,也可依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用语核定为具体项目。兼营休闲观光和养殖等的应当具体核定。用于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承包期满不再签订承包或流转合同的,应当办理家庭农场的注销登记。

  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其中,“家庭农场”的概念是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家庭农场是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家庭农场是对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深化和完善,是解决当前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过程中,农业现代化面临的谁来种地、如何种地问题的重要措施。

  新办法出台后首个家庭农场诞生

  静海县蔡公庄种植大户胡式红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承包了2000亩土地,主要种植谷物、薯类、蔬菜、果树,并且有深加工业务,一直想申请一个既能体现经营特点,又能体现经营规模的营业执照。12月4日,来到静海县行政服务大厅向工商人员进行咨询,此时恰逢《天津市家庭农场登记办法》印发执行,工商人员及时向胡式红讲解了政策。胡式红当即决定,要抓住先机注册家庭农场。工商登记人员及时安排了专人负责,全程服务。仅用半天时间就完成了从名称预核准、登记注册到领取执照的全部程序。成为《天津市家庭农场登记办法》出台后以种植为主的第一个家庭农场。

(责任编辑:石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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