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局长被查吓得书记主动上交受贿款 徐州丰县教育局“腐败搭档”双双落马
丰县教育局的两名当家人,可谓一对配合默契的“腐败好搭档”:在民办学校挂名,不上班照领工资,局长蒋某领了8万,党组书记滕某不甘落后,领了4万多。因为群众举报,局长蒋某被检察机关查处后,党组书记滕某受到了惊吓,上交了部分贿款以求“脱身”,结果难逃法律制裁。昨日,省检察院披露了这两个关联案件的详情。
通讯员 沈建轩 扬子晚报记者 于英杰
局长篇
案件概况
●去年12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丰县检察院着手查办了蒋某受贿案。检察机关指控,蒋某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下属及有关单位、学校贿赂共计27万余元
●今年5月 受审时,他称“当面拒绝不利于团结”
●今年10月 丰县法院一审对蒋某判刑11年半
罪行指控>>>
挂名民校不上班领了6年工资
2002年,从普通小学老师干起的蒋某,经过多年打拼,终于升任丰县教育局长。当时私人办校风气正盛,上级出台规范措施后,占用国家资源办私立学校的丰县创新中学和外国语学校处境尴尬。然而,在蒋某支持下,这两所学校并入张某的民办学校——创新外国语学校。
当时创新外国语学校经营困难,“吃下”两所新学校后更是捉襟见肘,资金和校舍严重不足。经蒋某提议,县教育局专门安排时任党委书记的滕某帮张某跑办校手续,还帮张某筹集100余万元启动资金,甚至向建筑商提出3年还清工程款的建议,保证了学校顺利建设招生。
在蒋某暗示下,该校从2005年开始给他发工资,一直持续到去年8月。然而,直到2011年7月,蒋退休两年后才去学校上班。这意味着他白领了学校6年8万元工资。
调动升迁捞好处,还自称有底线
蒋某使用教育局长的权力是全方位的,人员提拔、调动,教师招聘都要插手捞好处,还自定了“原则和底线”,即办不了的事绝不拿人好处。
原孟村初中校长李某想“挪窝”,2006年暑期,各中学校长即将调整之际,他到蒋某办公室表达了“心意”:事先准备好的1万元现金。暑期结束后,李某如愿当上前卫镇初中校长。
2005年丰县教育局首次实行教师招聘统一考试。草堂镇高中校长吴某想让成绩平平的侄子到他学校教书。蒋某表示,要“按原则办事”。在给蒋某留下1万元“意思”后,吴某侄子果然到了自己学校。
“办不成的坚决不拿。”这是蒋某所谓的“底线”。某镇初中校长陈某总想去条件好的学校,便在2007年春节前带着装有1万现金的信封到局长家,临走时蒋某提醒:“你忘了东西。”陈某以为是客气,径直走了,可没想到第二天,就被教育局纪委“约谈”了。
庭审辩解>>>
受贿歪理:当面拒绝不利于团结
今年5月10日,蒋某站到了被告席上。面对检察机关“以工资形式收取创新外国语学校8万元贿赂”的指控,他辩称,这是自己“参与学校管理的合法收入,不应按照受贿处理。”
公诉方回应,2005年10月至2011年7月,蒋某并未在该校上班,这一点已被学校股东会记录和相关证人证明。对于辩方当庭提交的“蒋参加研究该学校相关事项的几次记录以及蒋参与修改的学校相关章程制度”,公诉方认为,不能认定他实质性参与了该学的管理工作。所以,蒋以工资形式领取现金8万元,属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
对于收受20余名下属数十笔贿赂的指控,蒋某辩称是人情往来:“别人送我一些购物卡,我碍于面子,当面拒绝不利于团结,当时就收下了。但我拿着这些卡在超市买了些烟酒茶叶,又回赠给他们了,这怎么能算受贿?”
公诉方反问:“如果你不是教育局长,你觉得他们还会送你现金和购物卡吗,跟你人情往来吗?”蒋某无言以对。
书记篇
案件概况
●去年12月及今年2月
蒋某被查处后,滕某十分震惊,坐不住的他赶紧陆续把受贿款上交廉政账户
●今年上半年(蒋某受审前) 滕某被查办
●今年8月 滕某受审
●近日 滕某被判刑12年8个月
罪行指控>>>
这个书记不仅受贿还贪污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0月至2007年3月,滕某在任丰县教育局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负责青少年活动中心建设、教辅材料征订等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丰县创新外国语学校、刘某、李某、踪某等单位和个人贿赂,共计11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此外,滕某还利用负责丰县青少年活动中心建设的职务之便,在2006年7月,采取签订虚假合同的手段,贪污公款2.6万元;利用负责丰县青少年活动中心建设的职务之便,经与他人商议,采取虚列工程造价款的方式,共同贪污工程款7万元。
庭审辩解>>>
为受贿找的理由,逐一被驳回
和蒋某一样,滕某对自己犯罪行为的辩护也极具戏剧性,他对几笔受贿款提出辩解意见,但被法庭一一反驳——
A 上交廉政账户的钱不算受贿?
局长出事后,滕某怕受牵连才这么做,但为时已晚
滕某在2006年12月份收受李某的1万元现金,已在2012年12月份上缴县廉政账户,为此他提出辩护称,这钱不应再认定为受贿。
法院审理认为,滕某是在受贿长达6年后,因原教育局局长蒋某被县纪委调查,怕牵连出自己才上交,而不是在收受贿赂后及时退还或上交,他是为了掩饰自己犯罪行为,他的上交行为不影响对其受贿的认定。
B 时隔两年多退掉的钱不算受贿?
实际上之后他又要把钱回来,最后担心被查上交
滕某将在创新外国语学校领取的12600元工资,于去年8月22日退给学校,他认为,这钱也不应认定为受贿。
法院审理认为,这笔钱是滕某2010年3月之前领取的,时隔两年半之后,因学校董事会成员间闹矛盾怕出事,才在去年8月22日退给丰县创新外国语学校。但之后,他又从踪某处把这笔钱要了回来,直到蒋某被司法机关审查后,他怕被牵连出来,才又在今年2月上交县廉政账户。他并不是在收受贿赂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不影响对其受贿的认定。
C 民校领了4万多算“付出所得”
其实那几年他一天都没去上过班
从2007年3月退二线到2010年8月期间,滕某在创新学校参与管理而领取的46400元工资,他认为这应属于付出所得,不应按照受贿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滕某自2007年3月至2010年8月,以工资形式领取了丰县创新外国语学校给予的现金46400元,但他在这段时间内,并未到这所学校上班,也未参与该校的实质性管理工作。滕某以工资名义领取的46400元现金,系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
(责任编辑:宋雅静)